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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委巡察成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20-10-11 09:54:14

上城区委巡察成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巡察成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巡察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790号)和《关于加强上城区委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成果是指区委巡察组依规依纪巡察了解发现并经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研究确定的有关问题和线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巡察成果运用是指将巡察成果进行分类,反馈给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移交给相关机关或者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并开展监督检查、严肃问责追责的全过程。

第四条 巡察成果运用坚持区委统一领导,区委巡察机构组织实施,区纪委区监委及派驻机构、区委组织部以及有关区职能部门协作配合,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党员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巡察成果运用必须明确职责分工,分级分类处置;加强督查督办,狠抓任务落实;强化统筹协调,增强监督实效;坚持标本兼治,促进改革发展。


第二章  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六条 围绕巡察成果运用重点环节,健全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移交、巡察整改、巡察公开、巡察督办完整链条,确保巡察发现的问题条条得到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 区委巡察组召开组务会议,对巡察了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讨论,形成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对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和专题报告进行把关,经与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巡察办)会商后,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报告。

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区委巡察组会同区委巡察办对相关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由区委巡察组组长向区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

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和专题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定性准确,事实依据充分,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区委巡察组根据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意见,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以适当方式做好反馈情况党内通报、社会公开。

第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是巡察整改的主体,必须牢固树立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的意识,自觉承担起巡察整改的政治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担负起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应当承担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整改责任。

(一)召开党(工)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对号入座,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围绕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和建议,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

(四)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查找深层次体制机制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被巡察党组织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等,征求区委巡察组、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街道纪工委的意见后,报送区委巡察办,抄送区纪委区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区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监督科,并依规做好整改情况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工作。

第十条 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按规定分类别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以及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区纪委区监委案管室。

(二)对建议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担当作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区委组织部。

(三)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巡察意见书等形式移交有关党组织和区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健全和完善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制度。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有关党组织和区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巡察移交事项的办理,并在收到移交办理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委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办理结果由区委巡察办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对被巡察党组织的巡察情况,应当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通报。

第十三条 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巡察成果运用机制,推动实现巡察成果充分运用。

(一)根据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意见,针对巡察发现有关被巡察党组织的突出问题由区领导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导督促整改,形成齐抓共管的巡察整改格局。

(二)利用巡察成果加强党的建设,推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已有明确制度要求的,强化制度执行;现行政策界线模糊的,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剖析深层次体制机制原因,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三)全区各党组织应当把巡察成果作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区委组织部从正在巡察或者巡察结束不到半年的单位中确定区管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后,应主动听取区委巡察组意见。


第三章  巡察成果运用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巡察成果运用必须到位,防止巡而不改、巡而不处。应当纠正的问题及时纠正,应当清退违规所得的限时清退,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应当建章立制的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

第十五条 健全巡察成果运用清单管理制度。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将巡察发现问题和反馈意见进行细化分解,逐项列出整改条目,建立问题清单;逐项对应整改条目,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办法,建立任务清单;将整改任务落实到岗到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形式,建立责任清单。按照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推进整改,确保巡察整改“见人见事见纪律见制度”,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区委巡察办建立移交事项台账,跟踪登记办理情况;受理单位也要建立交办事项台账,逐项明确办理人员,并在办理完成后一案一卷、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健全巡察整改分类处置制度。巡察整改分为集中整改阶段和持续整改阶段。区委巡察机构会同区纪委区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街道纪工委,通过审阅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采取函询了解、回访督查等方式,结合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对集中整改成效进行评估,提出分类处置建议,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转入持续整改阶段。

(一)整改情况较好的,不再对其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二)整改基本到位的,继续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以重点事项整改带动其他问题深入整改;

(三)整改迟缓的,函询或者约谈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明确指出问题,重申整改要求,责令抓好落实;

四)敷衍整改的,提出问责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建议,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健全巡察整改报结制度。集中整改结束后,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按照整改期限要求持续推进整改,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并征求区纪委区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区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监督科意见后,向区委巡察办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健全巡察整改督查制度。区委巡察机构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办,并适时向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区纪委区监委及派驻机构和区委组织部把督促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定期梳理整改进展,动态分析整改成效,持续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区委组织部对巡察发现及移交的干部选拔任用、党组织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反映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应及时跟进,督促抓好整改。

第十九条 健全巡察整改会商协调制度。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或者被巡察党组织申请并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区委巡察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巡察整改专题协调会,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理清政策边界,形成整改合力,推动问题整改。 

第二十条 健全巡察整改检查与评估的长效机制。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区综合考评重点工作目标和年度党(工)委、党组民主生活会报告内容,并作为下一轮巡察监督检查重点。


第四章  巡察成果运用的公开与宣传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公开促进巡察成果运用。集中整改结束后,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巡察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拟不公开事项需逐项说明理由,报区委巡察办审核把关并备案。

拟公开的巡察整改情况,被巡察党组织负责审核把关、主要负责人进行风险把关,签名盖章后报区委巡察办备案。公开内容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影响在办案件,防止引发负面炒作,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巡察成果运用宣传,增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把握正确方向,立足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宣传业务以宣传部门为主导,宣传内容以巡察机构为主导,对巡察宣传稿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方向正确、口径统一。把握重点内容,结合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公开等工作,重点宣传巡察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把握宣传形式,坚持内外有别,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平台作用,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介相结合,不断提升宣传效果。


第五章  巡察成果运用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区纪委区监委及派驻机构、区委组织部和有关党组织、区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认真办理巡察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对巡察移交事项拖延办理或者不予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巡察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存在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区纪委区监委及派驻机构、街道纪工委和区委组织部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监督执纪问责不严格,对整改不力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推动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