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对委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强化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二、假期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类假期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妊娠期、哺乳假、经期假和法定假日等。
1.年休假
(1)享受对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2)假期规定:可享受假期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其他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安排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
2.事假
年休假请完后,才可以请事假。
3.病假
因病请假要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婚假
婚假为3天。
5.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一般给予1-3天,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6.探亲假
(1)享受对象:工作年限满1年的在职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分别享受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假期。
①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②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假期规定:
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7.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男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3)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8.妊娠期、哺乳假
(1)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予以适当安排。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 1 \* GB3 ①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 2 \* GB3 ②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3 \* GB3 ③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9.经期假
经本人提出,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 1 \* GB3 ①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2 \* GB3 ②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假。
今后各类假期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杭人薪〔2008〕186号、浙人发〔2008〕84号、杭人社发〔2014〕13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程序规定
除法定假日、双休日外,其余请假的均须办理请假手续。离杭外出及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上城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及《上城区纪委、区监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办理请假报告手续,其余请假均按本规定执行。
1.委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上城区纪委、区监委请销假审批单》(病假应附具备医疗资质机构的病假证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报干部室统一备案存档。
2.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先口头请假,并在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干部室办理销假手续。因故延长假期的,需在获准假期未满前按审批权限报告。
四、审批权限
1.科级及以下干部(非各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经所在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批同意;请假3天以上的(含3天),经所在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分别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
2.区管干部(非各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的,经所在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及分管常委(委员)分别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各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的,经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委领导班子成员及正处级区管干部请假的,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区纪委书记审批同意。
五、其他事项
1.委工作人员经准假后方可离岗,不请假擅自离岗缺勤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各类假期的休假期限、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等有关休假规定,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3.区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干部室负责解释。《上城区纪委区监察局工作人员请销假报告制度》(上纪办〔2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城区纪委、区监委请销假审批单
附件:
上城区纪委、区监委请销假审批单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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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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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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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请假期类别 (在选项内打“√”) |
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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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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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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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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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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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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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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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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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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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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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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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休年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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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请假时间 |
共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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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室(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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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常委(委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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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书记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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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书记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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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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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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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1、请销假审批表须由本人填写;2、不得越级请假;3 、“离杭”指离开杭州城区;4、请假手续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交由干部室统一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