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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纪委、区监委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20-10-11 09:54:10

为进一步规范对委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强化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二、假期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类假期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妊娠期、哺乳假、经期假和法定假日等。

1.年休假

1)享受对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2)假期规定:可享受假期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其他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安排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

2.事假

年休假请完后,才可以请事假。

3.病假

因病请假要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婚假

婚假为3天。

5.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一般给予1-3天,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6.探亲假

1)享受对象:工作年限满1年的在职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分别享受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假期。

①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②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假期规定:

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7.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男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3)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8.妊娠期、哺乳假

1)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予以适当安排。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 1 \* GB3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 2 \* GB3 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3 \* GB3 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9.经期假

经本人提出,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 1 \* GB3 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2 \* GB3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2天的带薪休假。

今后各类假期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杭人薪〔2008〕186号、浙人发〔2008〕84号、杭人社发〔2014〕137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程序规定

除法定假日、双休日外,其余请假的均须办理请假手续。离杭外出及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上城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及《上城区纪委、区监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办理请假报告手续,其余请假均按本规定执行。

1.委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上城区纪委、区监委请销假审批单》(病假应附具备医疗资质机构的病假证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报干部室统一备案存档。

2.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先口头请假,并在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干部室办理销假手续。因故延长假期的,需在获准假期未满前按审批权限报告。

四、审批权限

1.科级及以下干部(非各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经所在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批同意;请假3天以上的(含3天),经所在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分别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

2.区管干部(非各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的,经所在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及分管常委(委员)分别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各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的,经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委领导班子成员及正处级区管干部请假的,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区纪委书记审批同意。

五、其他事项

1.委工作人员经准假后方可离岗,不请假擅自离岗缺勤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各类假期的休假期限、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等有关休假规定,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3.区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干部室负责解释。《上城区纪委区监察局工作人员请销假报告制度》(上纪办〔2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城区纪委、区监委请销假审批单

 

附件:

上城区纪委、区监委请销假审批单

姓名

 

部门

 

请假事由

 

拟请假期类别

(在选项内打“√”

病假

 

事假

 

年休假

 

探亲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哺乳假

 

调休

 

其他

 

法定年休假天数

 

已休年休假天数

 

拟请假时间

共天,自          日至         

 

所在室(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分管常委(委员)意见

 

 

签名:                 

分管副书记意见

 

 

签名:           

区纪委书记意见

 

 

签名:                 

销假时间

     

备注

 

 

注明:1、请销假审批表须由本人填写;2、不得越级请假;3 、“离杭”指离开杭州城区;4、请假手续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交由干部室统一备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