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区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上委办〔2017〕2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外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各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
第三条 区管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执行区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上委办〔2017〕2号),落实外出报告和请假审批相关规定,同时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纪检监察干部离开杭州市区(不包括因私出国境)2天及以上的,填写《上城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离杭外出报告单》(见附件),分级审批报告后,提前2天上报干部室备案。委领导班子成员及正处级区管干部离杭外出的,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区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委各室、派驻机构、街道纪工委负责人离杭外出的,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区管干部(非各室、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的,经所在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后,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其他纪检监察干部离杭外出的,经所在室(派驻机构、街道纪工委)负责人审核后,报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如临时有紧急事项离开杭州市区,无法进行书面报告的,可通过打电话等形式向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先进行口头报告,由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向委相关领导报告,回杭后再书面补报离杭外出报告单。
第五条 委机关、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离杭外出期间,如涉及工作日请假,因公外出的,需提供外出开会、参观、考察、培训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因私外出的,在离杭外出报告单上填写请假时间及请假类别。
第六条 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要加强对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外出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区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干部室负责解释。《上城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上纪办〔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城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离杭外出报告单
附件
上城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离杭外出报告单
报告部门: 报告时间: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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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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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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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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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杭事由及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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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情况 |
外出期间是否涉及工作日请假: 如需请假,共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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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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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室 (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街道纪工委)意见 |
负责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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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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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分管副书记意见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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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书记意见 |
签名: 日期: |
注:1、“工作交接情况”是指在离杭期间,工作是否有需要委托给其他在杭人员代为处理的情况。
2、此表须在离杭之前填好,并提前2天上报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联系电话:8782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