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关于加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纪办〔2014〕32号)、《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有关办法》(上委组〔2016〕61号)、《关于重申认真执行干部因私出国(境)及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上委办〔2013〕119号)、《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上公通〔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委机关、派驻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干部室具体负责,确定专人负责登记备案、审批审核、证照催收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 委工作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第五条 委工作人员需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在当年12月底前向干部室提出次年需因私出国(境)的计划申请,干部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凡未进行计划申请,临时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六条 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向干部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委分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及区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有关办法》(上委组〔2016〕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管理的通知》(上委办〔2017〕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非区管干部的各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因私出国(境)的,需由本人向干部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分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及区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其他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需由本人向干部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室(派驻机构)负责人、委分管领导和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
第七条 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书面申请时,须填写《上城区纪委、区监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内容包括:前往国家或地区、出国(境)的事由、时间、期限、费用自理情况、停留时间的假期构成(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天数、年休假天数)等。
第八条 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干部室保管。因故未能按时出国(境)的,应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九条 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节假日或年休假期间。因私出国(境)旅游,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申请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留学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天。
第十条 严格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委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各项规定。对发现委工作人员存在的因私出国(境)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区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因私出国(境)的,须提前将出国(境)时间、地点、事由等内容书面向干部室报备。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干部室负责解释。《上城区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上纪办〔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城区纪委、区监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
上城区纪委、区监委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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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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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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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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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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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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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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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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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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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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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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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申领类型 |
护照□ 港澳通行证□ 赴台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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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出国(境) 事 由 |
(1. 请注明随行人员;2.如探亲,请注明探望对象的称谓、姓名、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定居、工作或留学情况)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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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停 留 时 间 |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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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自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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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时间的假期构成 |
休息日 天;法定节日 天; 年休假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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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室(派驻、巡察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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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室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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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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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书记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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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书记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