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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延伸廉洁建设立体网 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
来源:余杭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5-07-14 15:46:37
  并非只有手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才可能出现腐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同样可能滥用各种有形或无形资源,造成的损失则不止于钱财,还有人们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在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大背景下,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对全社会而言同样至关重要。
  据统计,余杭区现有社会组织2414家,其中基金会2家,社会团体24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363家,备案社区社会组织1805家。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社会组织,余杭区深刻认识到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日,由余杭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对社会组织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凡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都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规定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社会组织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健全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组织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同时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将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在今后的评比表彰、购买服务、招标投标等领域将充分应用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加强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强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腐败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规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会组织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