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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保房管局:出台干部职工涉房新规
来源:驻市住保房管局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15-05-28 15:40:54

  近日,市住保房管局印发《加强作风建设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共11条,其中4条与“房”有关:

  不得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房地产开发、房产中介等经营相关活动。有亲属从事房地产开发、房产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受聘在房地产公司、房产中介机构工作的,要求自从事、受聘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局机关纪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局组织人事处报备。

  不准违反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本人应当回避,同时在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局机关纪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局组织人事处报备。

  不准违反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含住宅、非住宅)。正常购买房产的,应在签约前5日内向局机关纪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局组织人事处报告,签约之后10日内再向局机关纪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禁止违反规定买卖、租赁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得违规为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在买卖、租赁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