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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机关国内公务考察管理规定出台 禁止九大行为
来源:市人大机关纪检组      发布时间:2015-03-04 16:58:26

  2月上旬,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出台了《杭州市人大机关国内公务考察管理规定》。

  据悉,早在年初,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王金财针对市人大机关公务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较多的现状,就进一步规范公务考察活动,对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提出了要求。1月15日,王金财在审阅了纪检组第三期提醒式监督教育材料后,作出“各类出国、考察、调研会议等都必须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的要求,人大是权力机关、政治机关,在这方面要带好头,不犯规”的重要批示。他要求办公厅严格有关制度,尤其对国内考察学习制度要重新梳理并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立即进行认真调研、征求多方意见,于近期正式出台该规定。

  《规定》细化了国内公务考察的内容、时间、行程及人员组成;规范了公务考察审批程序及经费使用;明确了公务考察活动中变相公款旅游、参观旅游景点、擅自改变行程、费用转嫁、酗酒打牌等9种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作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组织者追究领导责任。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机关国内考察、参观、学习、交流和培训等公务活动。

  对此,市人大机关处室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规定》对人大机关国内公务考察活动的安排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今后我们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越纪律红线”。

 

  下附《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机关国内公务考察活动,加强工作交流,学习外地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同时进一步严肃公务考察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大机关内部国内公务考察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考察是指经审批同意,组织市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到本市行政区以外其他地区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和培训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考察应当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与本部门工作无关的公务考察。

  第五条 公务考察实行审批制度。牵头组织公务考察的常委会相关部门一般应当在考察前一周填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明确考察内容、考察地点、考察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经批准后方可出行。

  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进行的公务考察活动由常委会主要领导进行审批;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带队进行的公务考察由常委会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务考察的经费报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超出规定使用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公务考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公务考察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二)由旅行社安排行程;

  (三)参观旅游景点(属于公务考察内容的除外);

  (四)擅自改变考察地点、延长考察时间或增加随行人员;

  (五)将公务考察经费或者在考察中产生的其他费用转嫁到其他部门;

  (六)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为公务考察活动的费用;

  (七)聚众酗酒、打牌;

  (八)涉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符的场所;

  (九)其他违反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当事人处分,同时相应追究组织者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公务考察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