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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出台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来源:市纪委案管室      发布时间:2014-11-26 09:57:3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决定,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精神,近日市纪委出台了《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今年4月以来,根据中央纪委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开的总体部署,市纪委作为全国8家试点单位之一浙江省纪委的试点,同步确定萧山区、建德市纪委、建设和教育纪工委4家单位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充分征集上级纪委、本单位、各区、县(市)纪委和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与委局内设机构改革、派驻机构改革工作相结合,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最终形成该《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共40条内容:一是重点围绕“关于线索处置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定义了什么是线索和线索处置两个概念,确定了线索处置报告的范围,对线索处置情况报告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了上级纪委对线索处置的监督指导职责。二是围绕“关于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明确了市、县、派驻三个层面案件查办需要报告的范围,案件查办报告的时间节点和程序,需要备案的案件范围和程序,以及上级纪委对案件查办的领导和指导职责。三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领导为主的决定要求”,明确了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不同意见情况的处理原则,以及严格管理、加强考核等有关要求。四是对《实施办法》中涉及的部分词汇作了解释,统一概念、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