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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试点投资项目审批“形式审查制”
来源:建德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4-11-26 09:57:19

  为进一步营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德市在投资项目审批中部分需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批事项试点“形式审查制”。即:中介机构规范实施中介技术行为,并对其成果的合法性作出承诺,审批机关对事项实行“先批后审”。

  一是明确目标、准确定位。在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民生保障类项目和工业项目试点“形式审查制”,按照合法高效、批管并重、规范诚信的原则,逐步建立中介规范诚信、审批简化高效、监管配套完善的审批新模式,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技术审查部分从行政审批体制中剥离,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环境。

  二是规范流程、简化程序。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委托事项开展技术评估、专家论证和检验检测,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向审批机关作出书面合法性承诺;审批机关对经过承诺的相关审批报件仅作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不再重复技术审查,原则上采信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审查结论,即时作出批复;审批机关作出批复后,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报件所有内容进行监管性复核审查,并作出处置。

  三是统筹管理、强化保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公开审批条件,对目前审批条件缺失的,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进行完善。相关中介主管部门,针对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中介服务环节部分建立、完善和强化行业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内容,积极开展行业监管工作。拓展对中介评价结果的运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知识的宣传、解释、培训工作,积极引导业主单位、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投资项目报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