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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十个严禁”规范党员干部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的行为
来源:市纪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4-11-26 09:57:35

  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征地拆迁中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曲解政策,散布不利于项目建设的言论,甚至唆使煽动群众聚众闹事……党员干部存在类似这样的行为,今后在杭州将会受到严查。

  近日,杭州市出台《关于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意见》,对承担具体推进工作的党员干部,拆迁拆违和土地征用等过程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党员干部,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进一步严明相关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意见》明确,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十个严禁”:一是严禁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二是严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三是严禁利用职权、职务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取得建设工程打招呼批条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严禁违反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五是严禁纵容、支持甚至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和群众弄虚作假,获取政策、法规之外的利益;六是严禁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不利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言论或信息;七是严禁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怂恿、唆使群众干扰、阻碍重点工程建设,支持、煽动或组织群众违规上访、聚众闹事;八是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突击搭建违法建筑,支持、煽动群众违章突击搭建等;九是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十是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十个严禁”的行为,《意见》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关于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对违反“十个严禁”但尚不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对违反“十个严禁”并已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十个严禁”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意见》还明确,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下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因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影响重点工程建设行为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