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富阳市制定出台《作风效能问责办法》,共6章27条,从问责对象、情形、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对作风效能问责行为进行了全面加强和规范。
一是问责对象全面化。将党政、人大、政协、司法、群团机关和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在职、挂职、借用、聘用的人员)均纳入到问责范围。同时,规定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区(村)的党员和从事公务人员,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问责情形具体化。对各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归纳,共细化规定了37种问责情形,主要包括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行为失范等三个方面,既注重有错问责,也注重无为问责。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原则上要求上追一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责任。
三是问责方式多样化。细化规定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告诫、待岗、停职等9种问责方式,并可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运用不同的问责方式,做到违规程度与追责力度相对应。同时,强化结果运用,将作风效能问责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与个人年度评优评先和年终考核奖金挂钩。
四是问责程序规范化。问责程序分为线索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决定、决定送达等步骤,同时,为保障被问责人员的救济权,《办法》还规定了问责复核申诉。各机关单位可根据群众投诉、上级交办、监督检查、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违规情形和线索,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作风效能问责。今年以来,市纪委共对48名工作人员进行了效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