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出台《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驻市环保局纪检组
发布时间:2014-11-26 09:57:25
为加强依法行政,规范对行政败诉案件的责任惩戒,市环保局于近日出台《杭州市环保局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是指环保工作人员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政过错,导致行政败诉发生的情形,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部分撤销和依法变更等六类被依法认定败诉的案件。
办法明确了过错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经说明,审核人或批准人拒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错误或违法的,由审核人或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办法规定了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及问责类型。由驻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对拟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实施初步审查,经局领导审批后,由驻局监察室调查取证,报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交有关责任人。办法对过错人员规定了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或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引咎辞职等问责处分类型,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