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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推进案审工作制度创新
来源:市纪委审理室      发布时间:2014-11-26 10:00:12

  为规范涉刑案件办理,进一步强化案件备案审核和协助审理力度,切实推进工作量化考核,促进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水平的提升。日前,杭州市纪委、监察局印发了《涉刑党纪政纪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创新工作制度,夯实了工作基础。

  一、规范涉刑案件办理工作,提升处理效果。为规范涉刑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努力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这次新制定的《涉刑党纪政纪案件处理办法》,明确提前介入审理的条件,必须主要违纪事实已经查清,时机应有利于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完成党纪政纪处分手续的办理,并对提前审理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解决了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或在司法机关一审前做出党政纪处分的操作性问题。办法还明确了涉刑案件办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在线索传递、处分手续办理、后续跟踪协调等环节上的职责,并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由案件审理部门商案件检查部门共同报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体现了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要求。同时,办法还在办理时限、实体认定、程序要求等方面做了新的规定,为涉刑案件及时处理,努力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加强案件协助审理,强化监督指导。为在案件审理中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平衡量纪,严把案件质量关口,市纪委、监察局修订了《党纪政纪案件协助审理实施办法》,将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自办并经审理(联审)的案件全部纳入市本级审理部门协助审理范围,并要求派驻(出)机构在协审后方能做出纪律处分。办法还首次将申诉案件“首诉必办、下管一级”的要求整合到协审工作中,规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首次受理的复议(复审)案件,在作出复议(复审)决定前,必须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进一步强化了对申诉案件的动态防控和监督指导。修订后办法,还规定协助审理案件全部通过案件审理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报送、在线审理,案件的审结时间也将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进一步较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协审效率。

  三、加强备案案件审核把关,强化后续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案件的审核工作,把好处分决定后的监督关,我委出台了《杭州市党纪政纪处分案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首次对备案范围、案件报送、审核程序、归档等方面的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在案件报送环节,打破了原有“纸质寄送”的报送方式,明确要求应通过案件审理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报送,实现全程网上审核和动态监管;规定在案件处分决定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向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并将备案工作纳入量化考核,有利于解决案件备案中的随意性、及时性等问题。在案件审核监督上,对备案案件确实存在定性不准、主要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理畸轻畸重等质量问题或可能引发申诉、争议的,可建议或责成报送单位重新审查、变更处分决定。

  四、推进审理工作量化考核,促进比学赶超。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工作,确保案件质量,我委制定了《杭州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该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分为基本项目和加分项目两个部分,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自查自评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本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加大对日常案件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比重占50%,主要以依纪依法确保案件质量为核心,重点突出对事实是否清楚、定性量纪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的考核,对存在问题的减扣相应分值。考核更加注重全面性,将组织保障、申诉复查、复议应诉、协审报备及基础专项工作均纳入考核体系,并细化了考核内容,如乡案县审工作要求协审率达到100%,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及行政应诉案件应诉率均达到100%等,达不到的按一定比例减扣分值。同时,专门针对创新工作设置了加分项目,不设定加分上限,其中案件审理工作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或表彰的,最高可加10分每项,进一步鼓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干部加强学习、勇于探索和创新,有利于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