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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来源:市纪委干部室      发布时间:2014-11-26 10:00:13

  近日,我市出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为我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同级监督探索了新途径、找到了新方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扩大责任主体,文件效力突出“广”字。一是两办发文,更具权威性。《实施细则》由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发至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不仅限于各区县纪委及市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覆盖范围更广,有效促进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更好的支持和配合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二是责任主体扩大,更具震慑力。工作责任部分,明确将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派驻(出)机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首次对市直部门领导干部影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了处理办法,有效保障各项监督工作正常开展。三是监督范围扩大,更具广泛性。文件在信访监督、案件查办、建立廉政档案等工作中,将监督对象从驻在部门扩展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授权管理的单位及所属系统,进一步扩大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范围,规范全市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

  二、明确内容措施,文件操作突出“细”字。一是监督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实施细则》明确了对驻在部门维护党纪政纪、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党务政务公开等10方面重点内容进行监督,结合杭州实际首次提出了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公务用车改革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监督措施细化,可操作性强。文件规定了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通报重要情况等18条主要的监督措施。各项措施规定明确,更具操作性,如驻在部门拟提拔干部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政鉴定;建立廉政档案中,明确了个人事项报告表、审计报告须抄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等措施,为同级监督工作开展提供了便利。三是监督注重预防,实效性强。提出了审核重要文件方案的监督措施,驻在部门制订实施的重要文件方案,须提前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或进行审核。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提出不同意见的,文件方案起草处室应认真研究,未采纳意见的,应在党委(党组)会讨论研究时说明。

  三、突出监督保障,文件执行突出“力”字。一驻在部门支持。文件明确要求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觉主动接受监督,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经费、后勤等保障。二是工作保障有力。《实施细则》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了规定,有效保障派驻(出)机构纪检干部能够集中精力从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是监督工作独立开展。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不作为驻在部门工作考核、评议对象,纪检监察干部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确保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大胆开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