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出台新修订的《杭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直指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为全市各级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加上“紧箍咒”。
考核哪些内容?
聚焦“三大内容” 党委主体责任权重占50%
《办法》明确规定考核三项内容,即: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
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四个亲自”;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延伸抓好所属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办法》规定,考核党委主体责任情况,主要分落实领导责任、持之以恒反对“四风”、严格选拔任用干部、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职等5个指标10项内容。
针对纪委监督责任情况,主要考核请示报告、突出主业、队伍建设等3个指标11项内容。
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则依据2013年杭州市委专门制定的《杭州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办法(试行)》执行,将广泛引入社会群众参与,并进行量化评价。
根据《办法》规定,考核采用百分制形式,其中,党委主体责任权重占50%,纪委监督责任权重占30%,对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权重占20%。
新《办法》为何如此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呢?原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新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强调:党委主要领导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新《办法》正是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新部署新要求作出的新调整。
什么是“党委主体责任”?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施彩华说,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
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方面,近些年实际工作中有误区,有些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党委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甚至当作纪委一家的事一推了之。结果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就演变成“上级纪委检查考核下级纪委”。
《办法》如此规定,也是呼应了市委提出“两个责任”一起落实的要求,凸显了党风廉政建设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责要求,有利于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检查考核如何实施?
考核全覆盖 “抽检”成为历史
《办法》规定的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以往,每年年终考核主要是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成立若干检查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对各区、县(市)和部分市直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考核,有的单位“运气好”,总是碰不上检查,客观上使有的单位放松了抓党风廉政的责任意识。根据新的《办法》,也就意味着,今年起杭州市所有区、县(市)党委、纪委以及市直部门都将要交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答卷”。
既然是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就必须解决以往考核选择性“抽检”问题。根据《办法》,除每年继续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对各区、县(市)和部分市直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考核以外,增加了“由市纪委组织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带队对其他市直部门开展检查考核”,实现了考核的全覆盖。
同时,为避免年终考核过度依赖“听汇报”、“查台账”的情况,《办法》新增了“日常考核”,强化日常过程性考核,即由市纪委各职能室(厅)结合业务工作,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扣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季一汇总一反馈,结果即时计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此外,以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由于年初许多单位责任状内容空泛、千篇一律,客观上造成检查者、被检查单位执行过程中眉毛胡子一把抓。为此,《办法》还有配套检查考核标准,并根据每年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行修订,坚持一年一调整,检查考核将更加务实、更具针对性,也有助于被检查单位对自身的责任了然于胸,考量工作有了可对照的“标尺”。
考核结果怎么运用?
结果全公布 履职不力严追责
《办法》规定,采用“结果反馈、通报结果、列入综合考评、落实整改和实行责任追究”五种结果运用方式,督促推动各级党委、纪委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通报结果。《办法》规定,对“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其中,设定了2种情形予以“一票否决”,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0分的情形: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或2名以上(含)班子成员因违法犯罪被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所在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比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用公款安排干部职工旅游或者违规发放福利”,就有可能被“一票否决”,而且将通报批评。
“成绩”老是“拖后腿”也会很麻烦。《办法》规定,对连续2年考核结果位列后2位的区、县(市)和后5位的市直单位,将对所在党委(党组)及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连续3年考核结果位列后2位的区、县(市)和后5位的市直单位,将对所在党委(党组)及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问责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所在地区和单位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对所在党组织及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