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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来源:杭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4-11-26 10:32:56

  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前哨阵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就是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那么,他们到底应该监督什么?怎么来监督?近日,杭州市出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使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有了“尚方宝剑”。

  2009年,杭州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由原来的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实行统一管理。截至目前,市纪委监察局已在市直单位设立35个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强化同级监督的有效手段。日前出台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在完善监督措施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突出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以及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重点监督10个方面内容

  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细则》明确规定了10个方面的重点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驻在部门维护党纪政纪、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以其中的一项“三重一大”监督内容为例,主要是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比如市第三福利院项目建设就属于驻市民政局纪检组重点监督的范围,富春江船闸改扩建工程以及建设中的大额资金使用就属于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重点监督的范围。

  此外,《细则》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确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公车改革、作风建设“八项规定”落实情况工作开展监督。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作出这些规定,就是要避免‘一阵风’,使监督工作制度化,以监督保障改革和作风建设工作的长效落实。”

  18条监督措施务实管用

  在细细阅读完刚收到的《细则》后,某局纪检组、监察室的尤主任觉得“开展工作的底气更足了,但责任也更大了”。他说,细则更加细化了监督范围和措施,《细则》规定的18条主要监督措施都十分管用。

  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细则》明确,驻在部门拟提拔使用处级干部,必须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先出具廉政鉴定,方可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细则》还规定,派驻(出)机构要建立健全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与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内的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针对部门在制定文件制度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谋求“部门利益”等违规行为,《细则》规定,驻在部门制订实施涉及收费、资金使用管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规范性文件,须提前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或交其先行审核。

  派驻(出)机构收到反映驻在部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或是发现类似这样的问题存在,要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保障

  为使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支持配合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细则》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并要求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参照执行。《细则》明确规定,对于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职工影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可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或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相应的行政或党纪政纪处理。

  同时,为防止派驻(出)机构“不抓主业干副业”现象,杭州市要求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职责,发挥派驻(出)机构协调、监督作用。明确规定“三个不得”,即:“不得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不得从事所负责监督的工作;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不得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但参与驻在部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方面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