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好组织找我谈话,让我及时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没把小问题酿成大错。回去后,我也会积极落实分管科室的主体责任,按照廉政谈话实施办法对科室人员逐一进行谈话,提高他们的岗位风险意识。”余杭区人社局下属某单位中层干部在被局党委书记廉政谈话提醒后如是说。
谈话提醒是新形势下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抓手。日前,余杭区各派驻纪检组结合驻在单位(监督单位)实际,以“定标准”的方式陆续出台了相关廉政谈话提醒指导意见,为驻在单位(监督单位)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廉政教育提醒谈话提供了“操作指南”。
纪检组是否有权制定统一的标准供驻在单位(监督单位)执行?如何制定才能不越俎代庖又能突出驻在单位(监督单位)的主体责任?这是首先摆在纪检组面前的一道坎。纪检组通过对自身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和监督责任与驻在单位(监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反复推敲分析,最终采取由纪检组先制订统一的谈话提醒执行标准,各监督单位以此为蓝本,结合单位具体实际情况,出台详尽的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围绕“谈什么、怎么谈”的问题思路,纪检组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精神,结合驻在单位(监督单位)类型复杂多样、情况差别较大的实际,将廉政谈话提醒的共性要求提炼出来,确立了在职谈话、任前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专项谈话五种谈话类型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操作规程,进一步增强了廉政谈话提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谈话提醒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抓手,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效载体。各派驻纪检组制定出台谈话提醒指导意见,通过抓“责任清单、程序规范、留痕管理、总结评估”四个环节,抓细抓实谈话提醒教育工作,将为打造勤廉余杭发挥积极作用。”余杭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各派驻纪检组制定出台的谈话提醒指导意见,较为系统地规范了廉政谈话提醒的各个环节和需注意事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受到了驻在单位(监督单位)的一致好评。谈话提醒指导意见下发施行后,各监督单位已积极行动,纷纷明确承担谈话工作的具体科室和人员,为今后做好谈话工作作好准备。
各派驻纪检组谈话提醒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的制订出台,为“咬耳扯袖”提供了制度遵循,压实了各驻在单位(监督单位)的主体责任,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舒有良、常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