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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来源: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发布时间:2018-05-09 17:47:52

为进一步强化系统内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解决“为何谈”“谁来谈”“怎样谈”“谈后怎么办”等关键性问题,市司法局于近日制定出台《关于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意见》,推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实践运用。

明确规范流程。《“第一种形态”实施意见》对“第一种形态”从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流程以及后续的评估跟踪、建档备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时间期限,便于实施操作。

突出重点环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第一种形态”实施意见》强化突出实施环节和评估环节,并为这两个环节设计了《实施情况表》和《实施跟踪评估表》,作为《“第一种形态”实施意见》一并下发,要求对因查实具有轻微违纪违法行为的被实施人,在实施“第一种形态”后6个月,必须进行跟踪评估,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如视情了结或转入监督执纪“后三种形态”进一步处置,同时将跟踪评估流程完整记载于上述两张表。这两个环节的强化突出,在强调“第一种形态”实施程序的同时,更注重对实施效果的评价,体现了对实施对象“红脸促反省,扯袖扯到位”的决心。

压实“两个责任”。《落实“第一种形态”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深刻认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根治“腠理”之疾。同时将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范围,作为考核评价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依据。

市司法局对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规范运用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既充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厚爱”,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又体现了对违反廉洁从政行为的“严管”,通过防范关口的前移,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为“清廉司法”建设构筑“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