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律文书原件到哪里取,生效证明在哪开啊,我在法院转了一圈都不知道找谁,怎么办呀……”一名50多岁的阿姨拉着工作人员念叨着。
“阿姨,从3月30日起,不需要你们提交法律文书原件和生效证明了,这两份资料我们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核对确认就可以了。”工作人员解释道。
“哎呀,那真是太好了,不用我再跑来跑去了……”阿姨松了口气。
这是近日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窗口发生的一幕。不久前,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开门整顿”环节中,该县法院组织开展了一场座谈会,并邀请了部分律师参与。会上,一名律师提出一个问题:“现在法院提倡无纸化办公,法律文书都是通过微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不清楚的。但是在执行立案时,却要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原件和生效证明。明明是一个法院自己内部能解决的事,却要老百姓跑来跑去。”
淳安县纪委监委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朱海霞也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听完这名律师提的意见,她认为很有意义。“现在都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但在执行立案环节还让老百姓跑这么多地方,感觉确实需要改进。”朱海霞心想。
座谈会结束后,朱海霞就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反馈给了法院执行局局长郑红进,并就座谈会上律师提出的问题与其进行了深入交流。
“这两个材料必须要提供的,如果没有生效证明,立案人员无法确认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郑红进为难道,“万一法律文书还未生效我们立案了,之后当事人又提起上诉那就麻烦了。”
“法律文书我们审判系统中本来就有,生效证明是不是可以让承办法官在审判系统中录入呢?”朱海霞说。
“的确,这应该是可以操作的,”郑红进赞同道,“我尽快找法官和技术人员商讨商讨。”
之后,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将此事作为监督工作进行重点跟踪,督促落实。3月30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通知,即日起执行立案及法庭立案窗口受理执行案件时无需申请人提供法律文书原件和生效证明,承办法官应在一审调解书报结案件的同时、一审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二审文书生效后及时在审判系统录入生效时间。立案人员审查立案时,应当在浙江审判系统平台中查询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我们希望能从便民利民为民的初心出发,发挥监督作用,推动法院数据化转型落实到位,真正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朱海霞说,“接下来我们还将继续以‘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学习教育与落实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内容之一,进一步督促司法为民举措落实,着力提升队伍教育整顿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