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夏某某这次酒后驾车,交警部门已经处理了。这次吃饭也是事出有因,因为老书记生病住院,班子都去看望,老书记身体好后,请大家吃个饭,也是人之常情。”
“她一直以来工作认认真真,踏踏实实。这次酒后驾车,她已经认识到了错误,检讨也很深刻,希望组织能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理……”
4月3日,双浦镇新沙社区会议室里,唇枪舌战,气氛异常热烈。原来,这是双浦镇纪委针对新沙社区干部夏某某酒后驾车违纪案举行的一次公开审理,与会党员们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
2014年11月,西湖区双浦镇新沙社区原书记葛某某生病住院。期间,夏某某及班子成员陆续前去探望。葛某某出院后,多次邀请社区班子成员,希望以聚餐的形式表达谢意。
2014年12月10日中午,夏某某及社区班子成员应邀在“袁师傅”饭店聚餐。其间,夏某某应葛某某的要求代表其敬了酒,聚餐后,夏某某独自开车到袁浦路黄沙桥头时,被西湖交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后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充分征求基层党员的意见,同时又教育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经区纪委研究,双浦镇纪委在查清该案违纪事实的基础上,采取社区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公开审理。
审理由双浦镇纪委主持,区纪委审理室列席,社区全体党员和两委班子参加。审理过程中,夏某某进行深刻检讨,并明确表态愿意接受组织处理,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多名参会党员干部主动发言,认为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但同时认为夏某某的违纪情节较轻,并对夏某某一直来的工作和为人给予了充分肯定,希望组织能从严教育,从轻处理,治病救人。
审理结束后,镇纪委对夏某某酒后驾车行为的量纪,书面征求了参会全体党员的意见。社区应到党员78名,实到45名(其中夏某某所在支部应到党员24名,实到20名),经统计,45名党员一致认为,应从轻处理,给予夏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当日下午镇纪委专门召开会议,全面研究具体案情和审理情况,同时考虑到社区绝大部分党员的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给予夏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审理意见,递交镇党委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