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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不止是为了惩罚”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8-12-11 14:36:59

1117日(星期六)晚2000,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廉政经纬》栏目将播出我区原建设局局长骆云森案警示教育专题片——《欲壑难填的“蛀房”搭档》,请及时收看。”

这是1116日下班前,上城区纪委监委向全区400余名区管干部群发的一条短信。很快,一传十十传百,到次日节目播出时,全区很多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群众都已在认真收看学习,并主动发表热议、撰写心得。

“办案不止是为了惩罚。已经办结一年的案件还能引发强烈反响,说明案件的警示作用是长期的、无可替代的。”上城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金晓东介绍,监察体制改革后,上城区纪委监委不但重视依纪依法审查调查,而且努力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深入开展个案剖析和类案研判,积极推动案发单位制度建设以及党员、公职人员全覆盖的廉政教育。

案件通报会,为案发单位“问诊把脉”

9月29日,一场案件通报暨警示教育会在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一周前,上城区监察委员会刚刚将该公司原董事长刘旭松等人职务犯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会上,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毛明秀向该公司全体员工通报了调查和处置本案的有关情况,该公司上级单位负责人发表讲话剖析了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上城区监委赴案发单位召开案件通报会

“职务犯罪案件不仅仅是‘人’的贪腐堕落,也是‘职务职权’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如果只惩办违纪违法犯罪的个体,不关注单位群体和公权力运行,那就不排除重蹈覆辙的可能。”上城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前往案发单位召开案件通报会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敲一敲纪法警钟,二是找一找背后原因,三是提一提预防建议。会前要做认真准备,对内由各室分工拟写通报会发言的大致内容、做好纪法适用和表述口径把关、提供整改建议的依据和分析,确保通报的专业性、权威性、适度性;对外要根据“监督的再监督”要求,动员案发单位积极投入,推动有关党组织扛起主体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让剖析更深入、整改更到位。会后也要跟踪监督检查,确保“问诊把脉”的疗效。

警示教育片,为党员干部“咬耳扯袖”

10月29日,一起留置案件的案前动员会正在上城区纪委监委会议室召开。与会人员都拿到了一张任务分工表,其中“宣传组”由宣传教育室干部组成。

在上城区纪委监委,办理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时,及时留存影像和文字素材已成为一个不成文的惯例,这些素材将被用于拍摄制作警示教育片。“《党章》和《监察法》分别写入了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内容,这是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职责,绝不是务虚。”在宣传教育室主任田晶看来,被调查人的认识和忏悔、案件的特殊背景和曲折过程、腐败分子付出的沉重代价,不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还具有宣传思想文化上的意义,广大党员干部可能无法见证纪委监委的审查调查、检法两院的起诉审判,也不精通纪法规定和办案程序,但对于有直观感受的警示教育却更容易接受,让身边人发生的案件真正起到“咬耳扯袖”作用。

由上城区纪委监委改编自真实案件的小品《特殊的生日》在上城区清廉主题晚会上向全区公开演出

自去年2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上城区纪委监委已经制作完成职务犯罪案件警示教育片4部(含由案件改编的文艺节目),第5部也已经在策划和制作过程中。相关作品刻录成光碟累计达510张,向全区各单位发放,供观看学习。

监察建议书,为制度建设“查漏补缺”

11月14日,一份《关于监察建议书执行情况的反馈》送到了上城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周洁手上,附件还有3页,分别对应三条具体建议的落实情况。这一天,距离发出上城区监委发出该份《监察建议书》仅有半个月。

今年10月,上城区纪委监委在对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作风效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城南房管站事业编制人员叶倩以请病假为由,伪造病假材料因私出国一个月;此外,叶倩在近三年间还有上班时间浏览无关视频、向单位隐瞒个人重大事项的违纪问题。因叶倩不是党员,在查明真相后,上城区监委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单位城南房管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发出监察建议,提出了详细的处理和整改意见。

图为上城区监委发给区住建局的《监察建议书》及对方的回函

“不仅仅要处理违反工作纪律的当事人,还要追缴其应当扣除的工资奖金,此外,还必须提醒相关单位强化工作纪律,完善请销假制度和因私出入境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周洁说,《监察法》出台后,监察机关发出的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让监督覆盖面更广,底气也更足,真正起到为制度建设“查漏补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