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时也是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对于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余杭区纪委探索公开答复会工作机制,即在征得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双方当事人、村民代表、证人、有关专家一起对举报问题进行听证,提高公信度。打开天窗说亮话,把事情摆到台面上,让第三方来评判,掌握了舆论主动权,起到了遏增量、减存量的作用。
严格甄选公开信访件,选定化解对象。选择调查核实符合二十四字方针的信访举报件;选择多次答复反馈仍不断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甚至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举报人;选择反映不实或反映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可能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选择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党员干部、群众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信访问题。
合理确定公开主体,明确各级职责。以区纪委、区纪委各承办室、派驻机构、镇街纪(工)委四个层面,分别作为主体启动公开。区纪委(一般为信访室)启动区纪委各室自办件的公开;区纪委交(转)办室启动对应镇街纪(工)委、派驻机构承办件的公开;区纪委联系纪检监察室或派驻机构启动基层组织承办件的公开;首办单位启动在办初信初访件的公开。
灵活采用公开方式,应对不同情形。采用听证、公开答复、召开组织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对举报人要求公开质证的,采取听证方式办理;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采用公开答复的方式办理;对于举报人是党员的,采用召开组织生活会的方式办理。
广泛邀请公开人员,引入社会监督。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五位一体”党内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结合,分别邀请组团联村网格长、镇街纪(工)委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普通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作为公开参与人,以第三方公证人的角色听取信访调查处理和现场陈述申辩情况,自主发表见解看法并签署听证意见。
严格执行公开流程,维护正当权益。在程序启动阶段注重确保隐私权,充分征询信访当事人意愿;在事实陈述阶段注重确保知情权,承办单位如实向信访当事人和听证人员介绍信访调查处理情况;在双方质证阶段注重确保申辩权,信访当事人均有权出示证据材料或邀请证人提供证言,享有充分的申辩权和陈述权;在意见听取阶段注重确保表决权,信访当事人和听证人员根据会议情况,独立表决对公开办信工作程序及结果的意见。
充分运用公开结果,推动信访化解。公开答复结束后,经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当事人质证申辩、证人证言证据、听证人员意见等情况,形成公开办信结论。对原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坚决予以维持;对原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党规国法或政策依据有误,或者处理结论不当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对原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楚或依据不充分的,重新启动调查或向区纪委申请复查。同时,公开办信结论为维持原处理意见的,或已根据听证情况变更处理意见的,可作为信访化解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复查复核的重要依据。信访举报人仍以同一事项和理由继续信访的,不予受理,力争化解无理访。
2014年推行公开办信机制以来,群众对余杭区纪委的工作信任度逐年提高,越级信访量依次为436件、316件和183件,降幅先后达27.5%和42%,越级信访占比逐年从67.5%、65%下降到2016年的45%;重复信访量依次为232件、196件和113件,降幅先后达15.5%和42.3%,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镇、大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的信访维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