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函询回复内容真实,若所述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接受组织的处理。”这是一位信访当事人在说明情况中作出的承诺。
今年以来,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组根据上级纪委有关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信访为突破口,将约谈函询作为处置信访问题的手段,有效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规范运用好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第一种形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截止到12月25日,共办理信访件36件,其中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8件,占所有信访处置的25%,比去年同期上升300%。其中,有一名被函询的同志主动向组织汇报了在廉政作风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主动采取了相关措施。
谈话函询是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在开展信访件的谈话函询过程中,驻开发区纪检监察组在履行规定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操作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在书面反馈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佐证,并作出“上述函询回复内容真实,若所述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接受组织的处理”的书面承诺;同时,若有委托谈话函询,主谈人在签署意见时,需标明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身份,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从实践经验来看,在处置信访问题中运行谈话函询,是对信访当事人出现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及时刹车,防“未病”、治“初病”,起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教育作用,同时对部门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也具有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