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建德市民政局救助站主任科员、原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江建国,2004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建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胡某、陈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2010年5月,江建国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并被司法机关依法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