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2年8月至2003年9月间,徐善田、王志立利用担任富阳市高桥镇高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未经村支两委讨论通过,先后三次擅自决定将该村土地征用补偿款挪用给章某某的杭州富阳市动物保健药品厂用于企业增资、转贷,共计人民币320万元。徐善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志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富阳市纪委给予两人开除党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