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确保各类相关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近日,余杭区制定出台了《余杭区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责任追究办法》共11条,另附《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界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追责的对象,突出对监督的监督。该《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对象规定为五种:一是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各镇街(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二是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助责任的相关责任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三是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四是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及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五是其他实施违法建设的有关人员。
二、明确追责的情形,兼顾短期治理和长期管控。该《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将追责情形分为三类:一是违法建设行为,主要表现为组织实施、参与支持、纵容包庇违法建设行为,不按规定拆除违法建设,妨碍、干扰、抗拒执法部门公务活动和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等6种。二是在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开发区)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三是村级组织对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制止不力甚至纵容,或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不积极配合等情况。同时,为加强长效管理,该《责任追究办法》还对各防违、控违、拆违责任主体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设定了追责标准,如城管、国土等行政职能部门未发现、制止的违法建设面积占新违建总面积比例超过50%的将予以责任追究,超过80%的将在综合考评中予以一票否决。
三、明确追责的方式,健全从个体到单位的责任体系。该《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责任追究以组织处理方式为主,主要有八种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方式: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为提高追责的针对性,该《责任追究办法》设定了从重、加重处理的6种情况和从轻、减轻、免予处理的4种情况。同时,为加强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该《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了一票否决的适用标准,如镇街道(开发区)的违法建设面积年度排名全区末2位并且在当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被区政府问责的,该镇街在当年年度综合考评时实行一票否决。
四、明确追责的程序,传递线索准确快速。该《责任追究办法》根据追责情形,明确了两种追责程序。一是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责程序,规定国土、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应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拟责任追究的建议报送至区防违控违办公室,由区防违控违办公室按干部管理权限在5个工作日将案件移送至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二是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追责程序,规定国土、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应在违法建设案件查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拟责任追究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至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案件接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