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三个明确”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工作
来源:富阳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4-11-08 10:51:15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线索收集、传递、通报工作,富阳市纪委会同公安、检察、法院、审计、财政、工商等单位制定出台反腐败协作办案工作制度,通过建立线索共享机制,切实提升线索的利用效率,实现案件查办“抓早抓小”。
一是明确线索传递职责与内容。要求各单位在案件查处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及中共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应将有关涉案人员名单及时向该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传递。内容包括涉及治安处罚、交通违法等案件名单;涉及行政诉讼、刑事判决及执行案件名单;涉及税务稽查处罚的较大偷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名单;涉及工商部门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名单;涉及职务犯罪、失职渎职的案件或线索;审计、财政等部门在资金使用检查中以及执法部门办案中发现的经济违纪违法案件或线索。
二是明确涉罪线索移送程序。该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中,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案件管辖的权限,及时向公安或检察机关通报情况、传递线索、移送案件。公安或检察机关应在七日内予以受理或作出明确答复,如不能受理的,须复函说明理由,调查的结论要及时反馈市纪委。
三是明确立案处理情况通报时间和范围。各调查部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调查或司法处理的,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通报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涉及该市市管领导干部的,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富阳市纪委、监察局和组织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