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四项机制”强化联合办案
来源:桐庐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4-11-08 10:51:15
为进一步增强办案合力,加大惩治腐败的工作力度,桐庐县纪委落实“四项机制”,切实强化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办案。一是落实线索传递、反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案件线索传递、反馈的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与县纪委对接涉及党员干部违纪线索,并做好保密工作。二是落实案件协查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在案件初核、调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要求各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确保案件得到快速有效查处。三是落实案件移送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案件移送中的任务和要求。要求县司法机关及时报送涉及党员干部处罚、判决情况至县纪委,并指定责任科室和人员进行衔接。县纪委对自办案件,在移送前要求与县司法机关进行对接,确保调查到位,程序规范,移送顺利,移送后积极跟踪案件进展,继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案件查处宽严相济,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四是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县纪委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听取汇报、上门督查等方式,开展对相关部门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部门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