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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原副局长张新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以干股的形式受贿?
来源:杭州市纪委审理室      发布时间:2015-01-08 17:22:25

  【编者按】张新,杭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2012年12月,张新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杭州市纪委立案调查。2014年9月16日,张新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因其受贿1.24亿余元,贪污1000多万元,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数千万元损失,被一审判处死缓。杭州市纪委监察局主办的《清风窗》杂志于2015年第一期刊登了《张新行为是否属于以干股的形式受贿?》一文。该文如下:

  张新行为是否属于以干股的形式受贿?

  案情简介

  2005 年 2 月,张新在审批翠苑三区 14000余平方米地块(简称西八建地块)用于杭州市拆迁安置房的开发建设项目时,与董一麟商议,由董一麟购置与该地块紧邻的 8000 余平方米地块(简称杭州园林地块),由张新利用审批项目的职务便利,将杭州园林地块与该地块强制捆绑共同开发,借机获取杭州园林地块建筑总面积的15% 房源作为单位自管房源谋利。

  2005 年 6 月,董一麟出资收购杭州园林地块后即向杭州市建委申请用于拆迁安置项目。张新利用职务便利,提议将杭州园林地块与西八建地块一并开发建设并享受 15% 的自留房源用于安置企业内部人员,报送杭州市政府批复同意。同年 8 月,董一麟将杭州园林公司地块及其附着建筑物权属变更至其实际控制的杭州庆隆园林公司,张新与董一麟约定各享有 50% 股份。张新利用职务便利指令和撮合西八建与杭州庆隆园林公司合作成立项目公司——杭州普惠公司,开发建设两地块的拆迁项目(以下简称翠苑三区项目),并协调相关部门将翠苑三区项目的规划容积率从 2.3 提高到 3.5。为确保杭州普惠公司获得翠苑三区的建设开发权,张新采用抬高土地补偿费、压低房屋销售价格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致使杭州普惠公司作为唯一的招投标单位获得翠苑三区项目的建设开发权。

  2007 年起,杭州庆隆园林公司陆续从杭州普惠公司获得土地出让补偿金。张新即以预支利润的方式先后收受董一麟送所送现金 2522 万余元用于归还欠款和购买房产。

  点评解析

  在翠苑三区项目上,张新的行为属于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是以“干股”形式受贿。应该从“是否有职务上的便利、是否有实际投入,以及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并承担市场风险,以及是否有实际取得”等方面来判断。

  1、从张新在该事项的具体行为和实际作用来看,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董一麟的庆隆园林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权力参股,而不是具体的参与经营的行为。张新在该项目中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杭州园林地块和西八建地块合并开发,使杭州园林地块搭上西八建地块自留 15% 房产的政策便利。此外,张新在安排协调相关部门提高翠苑三区项目的规划容积率、采用排除其他潜在竞争者方式受牌开发翠苑三区项目、开工前以简复单形式将大量房源以高于竞牌价格调拨销售给拆迁安置单位等方面,为董一麟开发建设杭州园林地块谋取了利益。

  2、张新在该项目中并没有实际投入。张新本人交代:成立庆隆园林公司和成立普惠置业有限公司的时候,自己均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具体是董一麟操作管理的。虽有钱放在董一麟名下,但是没有投入该项目中。同时,该项目的开发,土建工程由土建单位垫资,随后拆迁安置房就开始销售了,资金回笼很快,不需要个人投入。

  3、该项目的动议人为董一麟,购买地块、成立公司、开发项目等具体事项都是董一麟主动积极办理的,并不存在董一麟为张新代为管理公司的情况。

  4、张新在该事实中是以“干股”形式受贿,以预提利润方式实际取得了财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或以干股分取利益的,可以以受贿犯罪论处。” 所以张新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  

  

  2015年第一期《清风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