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我们不能放过一个违纪人员,但也绝不能错怪一位干净干事的好同志。”查完一起反映党员干部收受礼卡问题的举报后,萧山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张组长语重心长地对我说。
上个月初,纪检组获悉一条问题线索,一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反映,2014年,纪检组驻在单位下属企业党员徐某在担任安置小区项目管理员时,收受过其赠送的价值1000元的香烟礼卡。
“举报指向明确,线索描述详细,我建议马上开展信访初核。”在组务会上,我对这起举报的调查核实抱有信心。
“根据线索显示,送卡现场没有其他人证,想要查证收卡情节突破徐某的口供是关键。”张组长显得比较谨慎。
次日,我们通知徐某到纪检组接受谈话,坐在谈话室里的徐某有点心神不宁,无形中更加坚定了我的猜想,“他肯定收卡了。”
然而,谈话并没有我想象的那么顺利。徐某坚称把卡退回去了,他说:“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在项目部办公室看图纸,一个人走进来,自称是监理公司负责人。因为不认识,所以我没有搭理他。他踱了一圈步,临走的时候突然朝我丢过来一张烟卡,卡片正好打在我的脸上。我先是一愣,随后捡起卡就冲出去追他,硬是把卡塞了回去。为此,我还在楼道口和他吵了几句,两个人推搡了一段路……”
“你为什么和他争吵?”
“因为我感觉他是在侮辱我。”
我一边听他说,一边做记录。期间,无论我们怎么问,他一直不改口。
收卡对象口供突破不了就意味着调查可能会“黄”,“这人不老实。”我小声建议张组长给他点心理压力。可是,张组长却笑着摆摆手说:“算了,让他回去吧。”
对于我一脸的疑惑,张组长解释说:“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老徐在说谎。相反,当他谈到陈某丢卡给他时,他脸上出现了明显的愤懑感,陈某这个人我了解过,丢卡的行径是符合他自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心理特质的……”
我刚要辩驳,张组长摆摆手继续说:“当然我们也不能听他一面之词,需要进一步核实。如果老徐没有说谎,他们当时在楼道口发生了推搡,我们是否可以找退卡的见证人。”
找退卡的见证人,这个思路成了最后核实举报内容的关键突破口。
随后,我们根据徐某的指认找到了当时发生推搡的单元楼,并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和通讯方式,联系到了建造该单元楼的施工人员,在与其中两名施工人员谈话中,我们得到了能够证明徐某为退卡与监理公司负责人发生推搡的证人证言。
为进一步核实,我们又赶赴看守所重新提审提供线索的犯罪嫌疑人,在大量证据面前,陈某不得不承认自己当初因立功心切,隐瞒徐某退卡的事实。至此,围绕徐某有无收受礼卡的问题,终于真相大白。
“纪律审查中先入为主的观念真是要不得”,经过这次初核,我认识到,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核查问题线索既要不偏不倚,又要不遗不漏,主观主义会影响执纪审查的质量,进而也会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权威性。(萧山区纪委驻钱江世纪城管委会纪检监察组 许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