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经省纪委监委研究同意,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与杭州市西湖区监委对省直机关某处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分别作出党纪立案和监察立案决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联合开展审查调查——这是我省首次探索指定管辖案件由省直派驻机构和地方监委“纪法分头立案、联合审查调查”的办案模式,为查办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保障纪法贯通
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作为第一监督主体和西湖区监委作为授权监督主体分别对违纪问题和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联合开展审查调查,两个主体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纪法贯通。如派驻机构人员以外围取证为主,同时重点参与有关违纪问题的讯问;涉嫌职务犯罪的讯问工作则以西湖区监委有经验的办案骨干为主。联合审查调查组经常性集体研究,互通信息,共同研究审查调查方向和难点,大家目标一致、信息共享、同向发力,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始终。如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在移交问题线索时,不仅移交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还把被调查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公车私用等违纪问题线索与西湖区监委作了对接沟通,要求在审查调查中一并核实,不放过任何违纪问题,避免出现纪法“两张皮”的问题,保障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顺畅。
优化整合办案力量
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派2名同志参加联合审查调查组,全程参与办案,较好地解决了单纯依靠派驻机构或地方监委力量薄弱的问题,实现了人员力量的整合和职能优势的互补,起到了1+1>2的效果。
一方面,联合审查调查解决了省直派驻机构无法采取“留置”的问题,同时可以更灵活地运用各种调查措施和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如省直派驻机构在查询公安、民政、工商、社保等信息时,可以通过有关纪检监察组协助,提高信息查询的效率;而西湖区监委内部审批程序相对便捷,以地方监委名义出具询问通知书,缩短了询问证人所需的内部审批时间。另一方面,联合审查调查既充分发挥了派驻机构熟悉情况、便于协调等“驻”的优势,也充分发挥了西湖区监委查办案件的经验优势。如由负责初核的派驻机构人员直接参与审查调查,可以帮助其他办案人员更快地熟悉案情、背景,更快地进入角色;省直派驻机构与被调查人所在省直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向有关省直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或提取书证等方面,相比西湖区监委更方便联系协调,西湖区监委则在规范取证上可以给予派驻机构更多指导;省直派驻机构在协调驻在部门党组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以及督促具体执行方面,相比地方监委“越级”协调更加方便有力,有利于做好案件查办的“后手篇”文章,更好发挥办案的治本作用。
摸清制度机制“短板”
联合审查调查目前尚无配套的制度机制,需要在实践探索中加以健全完善。在初核阶段,驻省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就与西湖区监委对接,对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成案可能性和初核重点作了研究,为后续指定管辖和监察立案打下了良好基础,从制度上规范问题线索移交前的沟通协调机制,有效避免出现移交的问题线索质量不高或初核不扎实造成工作被动。此外,联合审查调查涉及三个审理主体,违纪问题由省直派驻机构先进行内部审理,再移送省直纪检监察工委正式审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由西湖区监委审理部门审理。三个审理主体统一协调,更好实现快处快移的效果。在调查措施使用效率方面,进一步简化了金融信息查询、询问等常用调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大大提高了审查调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