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富阳区纪委对区粮食收储公司高明华等7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了查处。为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整治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该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察工作。2019年1月至2月初,区委第一巡察组在对区粮食收储公司巡察期间,区粮食收储公司经理、党总支副书记高明华与该公司党总支委员、常务副经理姚海明,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兼业务科科长陈国富,办公室原主任章巨龙等人前往与该公司发生购买香烟、酒水业务的相关商行,伪造发货单(销货清单),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企图掩盖违纪违法事实。
2、违规超标准接待、公款吃喝。2014年至2018年12月期间,高明华,姚海明,党总支书记许路生,党总支委员、副经理叶群,陈国富等人经班子集体商议,由财务科长吴一平、时任办公室主任章巨龙等具体操作,以虚假列支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向多家烟酒商行购买软中华、飞天茅台等高档烟酒,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37.16万元。在此期间,高明华、姚海明、许路生、叶群等人还存在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并借机大吃大喝、违规消费上述高档烟酒,超出核定接待费用标准总计人民币71.2万元。
3、违规发放福利。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高明华、姚海明、许路生等人经班子集体商议,决定向公司中层以上干部违规发放冬笋、土猪肉、牛肉、鱼等土特产及烟酒等实物福利,共计价值人民币9.3万元。
4、违规公款国内旅游。2017年以来,高明华、姚海明、许路生、陈国富、章巨龙等人经集体商议决定以工会疗休养、外出考察学习等名义2次组织职工超标准、超范围国内旅游,费用合计人民币13.26万元。
2019年8月,高明华、姚海明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察工作,并长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主要责任,高明华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姚海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许路生作为该公司党总支负责人,对长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负主要责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叶群作为该公司党总支委员、副经理,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问题负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陈国富作该公司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对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察工作,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组织职工国内公款旅游等问题负直接责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章巨龙作为时任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察工作,违规组织职工国内公款旅游和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负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吴一平作为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并调离财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