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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之治”与“良制之治” ——从预防腐败视角看制度廉洁性评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11-26 10:46:38

  袁柏顺

  制度廉洁性评估与利益冲突管理、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开展,是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并已取得较大进展。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明确提出要继续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可以说,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开展,在当前中国不仅十分重要,而且非常紧迫。

  20世纪以来,政治权力干预经济与社会生活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趋势。但这对于各国腐败控制的影响来说却各不相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分析南亚各国腐败治理时曾经指出,发展中国家在“初始条件”方面即存在与英国、荷兰、北欧各国等早期发达国家的根本性区别。后者在政府活动最低限度时期,或者说在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力即已得到有效的控制,政治和行政管理即已达到相对清廉,当国家再度大规模干预经济时,权力的控制、政治行政管理的清廉只需加以维持。而南亚各国在权力的有效控制本身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即大规模深度介入经济,且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这些国家腐败治理的难度可想而知。

  缪尔达尔所指出的挑战,对于同属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同样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权力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当中所发挥的作用,无论就广度还是深度而言,都是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无与伦比的。一方面,权力的介入,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造就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与社会发展奇迹的强大动力与有效支撑。但另一方面,权力不规范运行所带来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门,对其权力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紧迫。自党的十五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总体目标的提出,到党的十六大以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乃至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制度建设重要性的强调,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实现权力的规范运行。

  当然,权力的运行并非“裸奔”,而是存在制度依据的。这些制度依据往往体现为部门和地方的立法或政策,在无立法权的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则是数量极为庞大的政策性规范,即一般所称的文件之中。换言之,权力的运行亦有其所谓“规范”。但毋庸讳言,这些规范权力的“规范”本身是否规范,是否完全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却缺乏足够的评估机制。至于其中的制度漏洞,更给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大量机会。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制度廉洁性评估显得十分必要。从确立“制度之治”到追求“良制之治”,制度廉洁性评估既是这种转折发生的重要体现,又是促进这种转折发生的助推器。从反腐倡廉建设实际工作的开展来说,制度廉洁性评估亦需给予足够的重视。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但所有这些工作的开展,其基本的前提是对现行制度进行评估。在这当中,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内容是否科学、程序是否严密、配套是否完备、是否有效管用,同样需要开展廉洁性评估。

  上述背景赋予了制度廉洁性评估以更为重大的使命。制度廉洁性评估不仅有助于堵塞腐败发生的制度漏洞,建设廉洁政府、透明政府;其合法性、规范性审查亦有助于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可以说,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开展,其意义不仅局限于预防腐败的范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作用也堪称重大。

  当然,对于如何深入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除了借鉴国(境)外已有经验,更需要立足国情、党情,开展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在评估主体的法律授权,预防腐败机构在评估当中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制度廉洁性评估与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利益冲突管理等工作的整合等方面,还有大量可以探索和改进的空间。而着眼于堵塞腐败发生的制度漏洞,尤其需要在评估队伍的组建与培训、专业技能的提升方面做更多的工作,以更好地服务和保证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开展,进而有效提升我国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水平。

  (作者系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