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润钊
各级一把手以其职位的特殊性、权力的集中性,成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针对一把手的岗位实际,不少地方和部门在微观层面制定了一系列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在实施监督、预防腐败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宏观层面上还没有形成一套针对性、系统性、适用性较强的制度安排,监督制约一把手权力的制度笼子尚未形成。笔者认为,应针对一把手岗位、权力的普遍特点,本着顶层设计的制度考量,进一步完善一把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规则“隔离”。一项好的规则胜于一万句空洞的说教。加强一把手廉政风险防控,应出台约束性强的制度规定,建立一把手与风险点之间的规则“隔离墙”。比如,少数一把手之所以能在财务、干部人事、项目等重大事项上个人独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工作分工上没有明确的制约性规则。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规范领导班子分工,实行了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明确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明确由一名副职分管。这是很好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将主要负责人与风险敏感点实行了有效隔离。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应该结合各地实际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在“几个不直接分管”的内涵上加以补充完善,作为一项普遍性制度延伸到各级一把手。
程序“限制”。少数地方和部门的民主集中制变味,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变成一把手说了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程序性的限制。理论上讲,一把手也是班子的普通一员,拥有“平等的一票”,但在事实上,由于一把手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就使其在决策酝酿、讨论、研究过程中的态度、发言有着不同于一般成员的分量和权重,就带有定调子、做决定的意味。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性的规定规避这一点。比如,不少地方实行的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就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酝酿、集体决策,规避了一把手“先声夺人”。再如,有的领导提出,在收集、确定领导班子会议议题环节,应建立班子成员议题建议答复制度,即对班子成员提出的建议议定事项,一把手应在会前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对于被否决的议题建议,一把手应在会议上作专门说明。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防止班子成员的合理提议上不了班子会的问题。
实体“分解”。不少成功的实践证明,对于容易发生问题的事项,在环节和步骤上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分解,就能有效避免和防止问题出现。比如,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各级都从选拔、任用、监督等各环节出台具体可行的规定,有效遏制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问题。但是,少数一把手根据个人好恶和意愿调整、提拔使用干部问题并没有从制度上得到根本制约。对此,可借鉴干部人事编制的做法和理念,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的指导性规划,即根据本地本单位干部实际,由专门部门结合落实干部政策和上级规定,制定一定时期内干部选拔任用的指导性规划,作为本地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据,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进而规避干部选拔任用的随意性。
责任“严究”。实行责任追究,不能是人走事了之后的“马后炮”,更不能是既往不咎的“空炮”,关键要体现责任终身、追究从严的要求。一要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的用权行为切实实行责任追究,既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也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二要将一把手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畴,加强检查考核,不能笼统概括、敷衍了事。对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责任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三要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无论是转任、交流,还是离职、离任,只要在其任期内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上发现问题,都要一追到底、实施问责。(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