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反腐败斗争的法治路径。如何加强反腐败法治理论建设,为依法反腐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事关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
法治反腐理论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党的反腐倡廉理论,这一理论对坚持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政治属性与政治方向起着决定作用,是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等各个历史阶段的思想指南。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让反腐败纪律、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等方面,其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尚待加强与完善。因而,创建中国特色的法治反腐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时代呼唤。
中国特色的法治反腐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反腐败领域的重要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坚决彻底地清除腐败,实现党的自我纯洁、自我革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惩治腐败、廉洁政治的迫切期待;坚持依法治国,就要紧紧抓住依法治权、依法治吏这个要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治反腐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因而要形成完备的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反腐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反腐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反腐保障体系,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法治反腐与传统反腐相比,其突出特征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切监督与惩处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以程序正义为实质正义的前置条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既严肃查处腐败行为,实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又合理保护违法违纪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从法理、学理、哲理、机理等方面加以理论概括、阐释和提升,为党的反腐倡廉理论体系注入法治要素。
法治反腐理论建设的根本指导
中国特色的法治反腐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根本指导的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思想深刻、博大精深,充分体现了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其反腐败斗争的战略思想,开启了党的反腐倡廉理论建设和法治建设新篇章。如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等论述,确立了新时期反腐理念;保持高压态势的基本定力,“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反腐任务;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等论述,强调了反腐败斗争法治方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指明了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基本走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论述,彰显了我国反腐败价值目标。这些思想充分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精髓,为法治反腐理论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加强法治反腐理论建设应坚持立足国情,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但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如腐败问题党纪处置的法律性质、党纪反腐与国法反腐的关系等理论研究缺乏;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反腐司法活动均建立在普通刑事诉讼理论基础之上,腐败犯罪司法的概念、内涵、范畴、原则等均处于“空白地带”。特别是腐败违法的法律规制为一般刑事诉讼理念所统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所蕴含的克制性、妥协性、宽容性,刑罚适用的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等司法理念与惩治腐败犯罪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明显相悖,其蕴含的对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的包容,与零容忍的反腐理念相悖。如此等等,要求我们以习近平反腐败战略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坚持从我国反腐败斗争实际出发,注重挖掘和发挥我国制度的优势和传统文化精华,借鉴各国反腐思想精华,突破不合时宜的固化思维模式。加强对反腐败司法领域基础性问题、普遍性问题、战略性问题、宏观性问题、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深入扎实开展学理研究、价值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和对策研究,重点结合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司法实践,着力探索新时期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探索职务犯罪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运行机理、学理范畴等等,以创造性精神推进法治反腐理论研究。
法治反腐理论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法治反腐理论建设应紧接地气,着眼于强化党纪国法的反腐功能,回应法治反腐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反腐立法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腐败问题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且日趋高端化、关联化、国际化甚至期权化。一些直接损害民生民利隐形腐败犯罪,与多种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发酵,社会危害性严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腐败手段、方式日趋复杂多样,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使党纪国法面临新的挑战。如何严密反腐败斗争法网,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紧密衔接的、体现反腐败斗争客观规律的专门法律制度是法治反腐面临的重要课题。反腐执法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反腐执纪和反腐执法都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纪检监察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违法所得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保护改革探索的积极性;充分运用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平台,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国境腐败犯罪等等,都有赖于反腐败刑事司法理论支撑和法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侦查学和国际司法等多学科的智力支持。
加强法治反腐理论建设应兼收并蓄,从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文化中吸收营养。法治反腐理论是对反腐败问题进行法治思维和法学思考的学问,是反腐倡廉理论与法学理论的交叉之学、融合之学。从夏朝直至清代,历代王朝均把权力滥用、贪赃枉法等腐败视作事关国家生死攸关、政权稳固的大问题。为了巩固政权、清明吏治,缓和社会矛盾,各个时期的统治者,尤其是一些思想开明,目光敏锐的思想家、政治家纷纷提出惩治腐败方略与经验。中国古代不仅有“修身自律”“崇德重礼”的德治思想,而且有为政以德、礼法相依、德主刑辅、管权治吏、正心修身等历史经验。从国际视野来看,20世纪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法学理论界大都意识到腐败的危害性,开始在法治、道德等层面研究多党制条件下的腐败问题,并形成对腐败零容忍的“破窗”理论,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约束权力的思想主张等等,研究西方国家法治反腐的思想理论,对于我们法治反腐理论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加强法治反腐理论建设要重视研究主体的作用。改变当下存在的泛泛而谈的多,深入细致的少;专题研究多,系统研究少;学科分散研究多,多学科综合研究少的短板与不足。通过反腐败司法理论研究,构筑全国范围内反腐法治理论研究高地,填补反腐败从政治斗争型转向法律治理型的理论研究的空白。着眼于构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创立诸如法治反腐立法学、法治反腐体制学、法治反腐文化学、法治反腐国际学、法治反腐实务学等理论学科,推动党的反腐倡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繁荣与发展。
(作者系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