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腐败立法,建立起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本路径。
纵观世界上有关反腐败立法的做法,大体可梳理和总结出两种模式,即集中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集中立法模式是指制定一部全面、集中针对腐败问题防治的综合性立法,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专门的反腐败法。例如,美国有《联邦贪污对策法》,英国和新加坡有《防止贪污法》,俄罗斯有《反腐败法》,韩国有《腐败防止法》等。分散立法模式是指并不针对腐败或反腐败制定专门的龙头性法律,而是根据腐败发生的不同环节和领域,以及惩治腐败的不同法律手段,制定相关的单行法。
这两种反腐败立法模式各有利弊。分散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密切结合权力运行和腐败发生的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加以有针对性的防范、惩戒和治理,并根据具体情势的变化适时加以修订;而集中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有利于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防止或减少法律漏洞,体现立法合力,有效节约立法资源和成本。相对而言,集中立法模式的优势更为明显,在反腐败形势比较严峻的国家更是如此,因此,随着全球范围内腐败问题的凸显,相当多的国家开始趋向于采用集中立法模式。但应当注意的是,集中立法模式中的反腐败综合性立法,只是国家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龙头和统领,而不能将其等同于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全部,腐败的防范与治理还有赖于其他单行法律的配合。以美国为例,在《联邦贪污对策法》之外,还重视健全权力行使要求及其规则,如《行政程序法》等,并制定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单行法,如《政府道德法》等,这些立法都属于广义反腐败法的内容,但无法为反腐败综合立法所全部涵盖。其他反腐败集中立法的国家,也莫不如此。(李洪雷)
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