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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案”为何一审判决是死缓而不是死刑?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4-11-26 10:46:48

  “张新案”为何一审判决是死缓而不是死刑?

  ——杭州中级法院谈“张新案”新型职务犯罪特点及量刑依据

  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7日电(记者裘立华、方益波)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新因滥用职权罪致公共财产8900余万元损失、受贿1.24亿元、贪污1050余万元,于16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就此案的犯罪特点及量刑考量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独家专访。

  记者:“张新案”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杭州中院:“张新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手段新型化,是杭州市近年来少见的职务犯罪之一,也是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型态受贿犯罪案件。

  其最大特点,就是张新先由他人建立杭州庆隆园林房地产开发公司,然后在背后进行实际控制,最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房地产开发。

  如搭便车开发杭州园林地块,使杭州园林地块也享有15%自留安置房源的优惠,张新从中受贿2500余万元。

  再比如帮助承建单位中标,收取“开发权”作为回报。张新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浙江圣洲公司中标杭州九堡地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之后,张新以其控制的杭州庆隆园林公司名义,与浙江圣洲公司按照事先的商定签订协议,将九堡项目中一地块交由张新指定的杭州庆隆园林公司独立建设开发,张新非法收受和获取九堡项目的财产利益经评估达到8151万余元。

  记者:“张新案”为何一审判决是死缓而不是死刑?

  杭州中院:“张新案”手段隐蔽、案情复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为何没有判死刑而是判死缓?我们主要考虑张新通过杭州庆隆园林公司收受杭州九堡项目某地块开发权获取8151万财产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受贿手段,其犯罪对象比较特殊。

  首先,我们根据张新利用权力交换利益的事实,确认其行为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如果不依法予以打击,不足以严惩腐败。因此,我们对张新的上述行为依法判决入罪,体现了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惩治腐败的决心。

  其次,对于张新此部分的犯罪数额,我们认为,张新从浙江圣洲公司收受了“土地开发权”,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了犯罪既遂。收受“土地开发权”之时,是确认具体犯罪数额的时间节点,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这一“土地开发权”经评估确认金额是8151万元。

  再次,这部分受贿犯罪对象,是一种可期待收益,与直接收受的现金、实物有所差异。至张新案发,该项目尚未开发完毕,这笔犯罪数额始终是“纸上富贵”,没有变现。变现多少,会受到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此外,法院也已对该项目的所有财产利益予以追缴,其中包括从该项目中流出资金所购置的房产也全部依法追缴。鉴于上述具体情况,我们依法作出了死缓判决。

  记者:对于“张新案”暴露出来的问题,有何建议?

  杭州中院:“张新案”警示我们,要进一步从制度上健全、完善权力监管、制衡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一定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警醒我们的党员干部一定要加强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要知道再聪明、再隐蔽的手段也会露出马脚。同时,在当前形势下,新型职务犯罪对司法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司法机关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秉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