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妍羽
《孟子·滕文公下》中,匡章问孟子:“陈仲子岂不诚廉士哉?居於陵,三日不食,耳无闻,目无见也。井上有李,螬食实者过半矣,匍匐往将食之,三咽,然后耳有闻,目有见。”孟子的回答十分耐人寻味:“于齐国之士,吾必以仲子为巨擘焉。虽然,仲子恶能廉?充仲子之操,则蚓而后可者也。”
从匡章的描述中不难看出,陈仲子是一个“苦行僧”式的隐士:饿了三天之后,耳、双目都失去知觉,最后匍匐捡拾井上掉落的已被螬虫吃掉大半的李子,才得以恢复听觉和视觉。一个清贫如此的隐士,何以被孟子引以为巨擘,却称不上“廉”呢?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反观陈仲子的行为操守。
据《孟子·滕文公下》所记:“仲子,齐之世家也,兄戴,盖禄万钟。以兄之禄为不义之禄而不食也,以兄之室为不义之室而不居也,辟兄离母,处于於陵。”可见陈仲子本是世家之子,其兄陈戴也身居高位,俸禄万钟。但由于认为兄长的俸禄得之不义,故而离乡避亲住在外地。陈仲子偶尔回乡探亲,留下一则逸闻。“他日归,则有馈其兄生鹅者,己频顣曰:‘恶用是鶂鶂者为哉?’他日,其母杀是鹅也,与之食之。其兄自外至,曰:‘是鶂鶂之肉也!’出而哇之。”有人送给仲子的兄长一只鹅,仲子认为这是不义之财,不能享受。随后,仲子的母亲杀了鹅给他吃,仲子本不知自己所吃之肉出自那只大鹅,但兄长的话提醒了他,所以他就把刚吃下去的鹅肉吐了出来。
孟子的疑问在于:“以母则不食,以妻则食之;以兄之室则弗居,以於陵则居之。”母亲的食物不吃,却吃妻子做的;哥哥的房屋不住,却住在於陵。陈仲子又怎能分别所住的房屋,是像伯夷一样的廉洁之士所筑,还是像盗跖之流的强盗所搭建呢?所吃的粮食,又是什么样品格的人所种植的呢?也难怪孟子反问道:“是尚为能充其类也乎?若仲子者,蚓而后充其操者也。”真像陈仲子那样做,只有把人变成蚯蚓,上食黄土下饮甘泉,才能够办到。
隐士之为,延伸到最后竟然只能跟蚯蚓相比,也难怪孟子无法称其廉了。后世学者如王充、全祖望等都对陈仲子抱过不平。但笔者看来,这是孟子的个人语言风格使然。朱熹引程颐之说评论道:“孟子有些英气,才有英气,便有圭角。”这种“英气”使得孟子的表达或许稍显极端,但其表达的内容无疑与现实更贴近而富有人情味。孟子反对的是陈仲子无法落地生根,不容于常人之世的“廉”。
相反,孟子倡导的是一种不需要做作的“廉”。参考《孟子·离娄章句下》中所提到的“廉”,我们对于孟子心目中的“廉”会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中指出:“堂之侧边曰廉,故从广。”因堂之侧边有棱有角,方方正正,所以“廉”应该理解为一种“端正的操守”。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注解道:“廉,有分辨,不苟取”。换言之,“廉”就是能分辨义与不义,不义之财不可妄取,除此之外,取之可也。由此可见,廉作为儒家提倡的美德,于否定之中有肯定,强调的是人在日常伦理中的主观能动性。
以此观之,陈仲子的做法也确实不是很正常。譬如其食鹅肉的故事就让人觉得大可不必:仲子不吃兄长收受的鹅肉,吐以明志,然却违背了为子之伦常。鹅肉对其兄长来说是不义之财,对仲子而言则未必。以此稍作延伸,若是仲子待鹅肉消化之后才知道所食是兄长受馈之鹅,他又能干出什么事情呢?人都是社会之人,若是循着仲子的做法做下去,也难怪孟子说只有如蚯蚓般“上食槁壤,下饮黄泉”才能成就其操守。如此也就不难理解孟子为何对仲子的行为持否定态度了。
反观《滕文公下》一章,孟子论述的主题是“政治”。儒家的政治素来强调礼制、规范,讲究通过合理的制度、规范的礼仪来治理天下。孟子对陈仲子的做作持批评态度,其背后正是儒家正统对合乎伦理的礼制的强调,对矫揉造作的行为的否定。正如赵岐在《孟子注疏》中所言:“圣人之道,亲亲善和,志士之操,耿介特立,可以激浊,不可常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廉”的字意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但“廉”字于否定中有肯定的意思却一直保留下来。特别是“清廉”一词,更是成为了历代官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经济方面,官员要自身节俭、甘于清贫,但也要积极为人民谋求福祉;在司法上,明断是非,不畏权贵,但也要注重证据,详断案情,关怀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在道德操守上,高风亮节,出淤泥而不染,但也能在遵循基本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融入风俗,绝不做作。
在古代,“清官”多为下对上之称,即百姓作为被统治者对牧民者的称呼;而“廉吏”则为上对下之称,即统治者对某些臣子的称呼。“清廉”之官在古代的出现,离不开皇权的支持,也进一步加剧了皇权的统治,有其不利的一面。在今天,时代所需要的已经不是旧时代的“清廉”官员,但透过“廉”字所传承下来的对清浊的分辨、对道义的坚守,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始终不脱离人民实际生活的现实性,却与党和国家的实际工作,特别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有着深刻的契合。
恪守“清廉”,执政为民,要的不仅仅是对操守的坚持,更是在坚持中的开拓:不是简单的循规蹈矩,罗列伦理,而是胸怀大义,脚踏实地,在工作中展现生命的质感。以昂然之气“激浊”,也以谦逊之心使得所作所为能够有“常法”,合乎常态,遵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