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常态,不但应将贪腐官员堵截在国门之内,还应把贪腐的心魔堵截在官员的职业素养防线之外
国内“打虎”,国外“猎狐”。到12月1日,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规定的“自首可减轻处罚”的期限已至。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自“猎狐行动”开展以来,抓获的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至少335人,其中自首人员至少154人。
内有追兵,外有猎手。于是有人感叹,“官不聊生”的时代来了。其实,反贪对清廉的官员不但无碍,还是利好。而“贪官不聊生”本应是法治社会的常态。贪腐官员若以为只要潜逃出境,就能开启一段“幸福而自由的美好生活”,注定只是一厢情愿。
不妨看看山西11亿特大金融诈骗案嫌疑人朱某的逃亡之路。据朱某自述,逃亡的前两年他一直居无定所,直到2006年在南非办了工作居留,才暂时安顿下来。但随即又遭遇一起入室抢劫案,再度居无定所。这样的惶惶不可终日,并非朱某这一宗个案。
一些外逃贪官选择回国自首,或许是因为钱花光了、走投无路了、想家想亲人,但毋庸置疑,国际追逃合作网络的初步建成,发挥了相当重要的震慑作用。数据表明,本次“猎狐行动”4个月的战果,相当于去年的两倍多,占过去5年来的近一半。对多数选择自首的外逃官员而言,作出这一选择更重要的因素在于:时势变了,环境变了,出逃者的心态也变了。
10多年前,对于外逃贪官,中国还没有太多办法。西方国家,尤其是一些贪腐官员外逃的热门目的地,对中国司法还存有偏见和分歧,这使得国际司法合作成本高企。在外逃贪官的遣返及其他司法协助事务上,一些国家往往会提出一系列的法外要求。也正因为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不畅,反过来又引诱着贪腐官员的外逃。一些外逃官员认为,成功潜逃出境,就等于一面“免死金牌”到手。
近年来中国的司法环境有了很大变化,和国际司法的合作也在大力推动中。截至今年11月,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签署了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对外缔结了52项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其中46个已生效;还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一个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已初步建成。
此外,在推进国际合作中,中国的态度更为灵活,甚至包括在一些个案上承诺不判处回国的贪腐官员死刑,极大地化解了一些西方国家在“死刑犯不引渡”上的障碍。这样的务实之举值得肯定。遣返也好,自首也罢,如果外逃贪官不能回国受审,一切都是空谈。就个案来说,“弄回来”肯定比任由贪官在外逍遥要利大于弊。
促使外逃贪官回国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国际社会对合作打击贪腐的认同。前不久成功举办的北京APEC会议,发表了《北京反腐败宣言》,各方决心携手打击腐败行为;布里斯班G20会议,也通过了反腐败行动计划。而习近平主席出访大洋洲诸国时,均提出加强追逃追赃合作……中国的反腐“天网”,覆盖面越来越广,也越织越密。可以预料,不管是被遣返回国,还是自行回国自首,“归来”的贪腐官员会越来越多。
当然,对于中国来说,“亡羊补牢”和“海外猎狐”同等重要。这场反腐斗争,需要两面作战:一面积极追逃,一面遏制外逃;一面办案治标,一面立章治本。法治社会的常态,不但应将贪腐官员堵截在国门之内,还应把贪腐的心魔堵截在官员的职业素养防线之外,最大限度地防止贪腐犯罪的发生。(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