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传出消息,2015年最高检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新的反贪总局,其机构性质仍然在最高检管辖之下,但从此次披露的新反贪总局的新目标来看,这个内设机构未来将成为“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地位与此前相比有显著提高。从目前的信息看,改革的重点是从级别上强化了反贪部门的地位,这无疑有利于增强其开展反腐工作的独立性,并能进一步的在反腐败工作中起到中枢、主导作用。
强力反腐取得显著成果,这个大气候下,新反贪总局的成立,意味着检察权进一步的直接性的介入反腐工作,让反腐进入法治化轨道。法治化,意味着常态化、制度化,这是一个治本的阶段。
此前,从诸多“大老虎”落马的过程看,中纪委是反腐工作的主导力量,反贪局在大部分案例中都是配合中纪委,在案件移交司法环节时开展工作,是一种事后衔接。如今,司法将直接启动。两者的工作内容虽有重叠,但其指向各有侧重。只有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形成威慑,构成合力,任何一方的失位,都不可能打赢艰巨的反腐战争。
违纪与乱法,没有轻重之别,不存在先后顺序。纪律监督与司法调查相辅相成,也相互配合,是左右手的关系。某种意义上,纪律监督其实“管”得更宽,大到违法,小到生活作风,都在严加管束的范围。司法层面,官场内外的腐败都将被精准打击,勾结权力的商业腐败不再是被“刨出萝卜带出泥”,今后将更多成为直接调查、惩处的对象。
法治化反腐,也可以理解为强化司法权力的反腐作用。这意味着,法律上允许的手段会更多,人手装备等资源配备更加齐全。总之,被赋予更高的“身段”。世界公认的反腐成功典型香港廉政公署,其在制度设计上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在手段上可以在无理由情况下要求官员接受调查48小时,可以监听、监视嫌疑人等等。应该说,正是这些制度和能力上的条件在客观上帮助了反腐机构实现目标。
反贪局既然升级,就不会也不能重走原有反贪局“隐形”的老路。我们有理由期待,改革和升级,它在业务水平上将展现出比以往更强的查办案件的能力,“把权力关进笼子”,更好地体现出依法治国的精神。本报评论员 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