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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照规定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
派驻机构在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决定。确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经派出机关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派驻机构应当对审查调查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派出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派驻机构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拟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
第四十一条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建议驻在单位处分的,由驻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派驻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对党组织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领导干部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对调查的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集体审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