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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纪检干部、各界人士热议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10-30 12:05:13

  【编者按】近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向社会公布。这两项党内法规,一方面通过廉洁自律准则确立道德高线,一方面通过党纪处分条例守住纪律底线,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在全党树立起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准则》和《条例》出台后,迅速引发广大党员干部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本网采访收集到了杭州部分纪检干部、社会人士的观点与感受:

 

  西湖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陈忆:

  《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作为区县一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工作实际,做到融汇贯通。要结合案例,对两项法规进行解读,教育、引导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规范和党的纪律要求,真正做到刻印在心。两项法规颁布后,要在执行上下功夫,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坚持以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纪律执行的刚性。

 

  富阳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胡光伟:

  《准则》凝炼精准,虽只言片语,却内涵丰富、寓意深远,廉无止境。《条例》全面从严,以“六大纪律”,规范全体党员言行举止,85项“负面清单”,条条带电。“两个新规”是今后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作为纪委而言,就要把学习“两个新规”放在当前工作的首要位置,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执纪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

 

  驻杭州市司法局纪检组组长 楼配平:

  两项法规的修订及颁布实施,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制度化。《廉洁自律准则》语言精练,字字珠玑,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党纪处分条例》按照六项纪律要求,细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为全党树起了道德高线、划定了纪律底线。立规易,执纪难。纪检组要深入学习两项法规,“学、思、践、悟”,把党规党纪刻在心上;要找准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的职能定位,落实“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以贯彻两项法规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要以身作则,切实发挥表率作用,认真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牢记廉洁自律规范,以更高更严的要求,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

 

  驻杭州市检察院纪检组组长 郑建军:

  行止有据,执纪如山。中央最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确立了导向和规矩,体现了“高线”与“底线”的统一,也为纪检干部履行职责提供了依据。贯彻中央两个新规,首先,要熟知规矩,令行禁止。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党章党纪作为基本遵循,以8项准则为导向,以85项禁令为底线,既知道应该怎么做、严禁做什么,又清楚不守规矩需要承担的后果和责任,做到心有所畏、行有顾忌、严格自律。其次,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既体现了管党治党的高标准,也是为了防止“苍蝇”蜕变成“老虎”、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必须从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出发,善抓经常,小题大做,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各种待违规违纪行为。第三,要勇于担当,执纪如山。把握纪检机关“纪律检查”的本质属性,进一步深化“三转”要求,把思路从查处大要案转到强化纪律审查、依靠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上来,严格把握执纪尺度,切实加大执纪力度,坚决维护党纪刚度,真正把从严执纪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经常性工作来抓。

 

  杭州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 孙燕:

  从党内法规体系来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都处于较高地位。《准则》是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其地位仅次于党章。《条例》严格以党章为依据,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纳入立法目的,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做出定性量纪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党章在党内的最高权威性和最高约束力。我们在学习领会《准则》和《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的同时,还应当重新审示我市有关党内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立、改、废工作。

 

  杭州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胡海江:

  作为长期在纪检监察办案一线工作的同志而言,我们更加关注《处分条例》的修订。《处分条例》吸收了原来实务操作型较差的《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相关内容,同时还理顺了党纪与国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增强了党内法规突出党纪,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的理念。纵观《处分条例》,个人认为对办案一线的同志最大的感受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原来缺乏执纪依据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行为界定,为执纪提供了规范依据。比如第67条规定的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二是个别规定作为新增内容,表述较为笼统,相对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对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这些相对形容性的词汇,缺乏纪言纪语的严谨性,对具体执纪取证带来难度。三是迫切希望尽快出台《处分条例实施细则》或者《实务指导手册》,为规范执纪提供细化标准。

 

  杭州市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科员 吕江:

  作为具体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要更加用心学深学透新《准则》、《条例》,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并能熟练运用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把握要义和精髓,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抓早抓小。坚决防止纪律审查演变成“司法调查”,克服贪大求全的观念,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注重全面纪律审查。改变过去“抓大放小”的惯性思维模式,从查办案件向全面纪律审查转变。在今后的工作中,全面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审查。如加强对日常工作中较常见的违反政治纪律中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纪律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中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如房产、婚姻关系、股票等行为的纪律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行为的纪律审查;违反廉洁纪律中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出入会所行为的纪律审查,加大对不全面履行两个责任的问责。

 

  杭州民生多仁口腔专科医生 章振华:

  作为一名医生,我没有专门去研究过新出台的《准则》《条例》,但是从新闻里也了解了一些,知道身边的人都在热议。身边很多朋友都认为《准则》和《条例》相比以前更具体、更细化了,也更明确了,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更深入。而反腐问题给我带来切身的体会就是去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更简便了。不像以前要跑很多地方,好几个部门,都推来推去,而且社会风气也在变好。

 

  浙江省作家协会作家 诸向东:

  最近听电视上和身边的朋友都在谈论新出台的《准则》和《条例》。作为一名普通党员,我认为此次的《条例》《准则》比较严格,但是对某些概念,我感觉理解起来不够清楚,需要制定部门进一步解释,比如禁止妄议国家大政方针,什么才叫妄议?妄议应该如何定义?谁来界定?希望能进一步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