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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问责利剑 整治“为官不为”<BR>——解读《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来源:清风窗      发布时间:2015-07-07 09:12:46

  【编者按】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三不”问题),杭州市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对2011年下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日前,修订后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正式出台,《问责办法》旨在通过建立问责倒逼机制,推动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慢推拖等突出问题的解决,着力提升干部精气神和执行力,实现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勤政高效、为民务实清廉。2015年《清风窗》杂志第七期“特别关注”将重点解读《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本网为大家推送这篇文章,具体内容如下:

  贪官猛如虎,庸官害如狼。2014年,杭州市96666投诉中心共受理作风和效能问题投诉2215件,同比上升27.96%,其中执行不力、效率低下分别排在前两位,占29.35%和16.12%,占比接近一半。

  2015年初召开的全市深化作风建设大会上,视频曝光一位企业负责人,为了将企业从上城区搬迁到江干区,来来回回跑了数十趟相关职能部门,最终历时一年半时间,才完成法律意义上的搬迁审批。

  办事难、审批难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现象,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庸、懒、散、慢”,让群众深恶痛绝。许多老百姓抱怨,有些干部手不伸了,钱不拿了,事却比以前变得更加难办甚至不办了,推诿扯皮、拖卡慢蹭的情况也多了起来。

  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到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治理,明确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这是“为官不为”20年来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说明治理“庸官懒政”已从“口头强调”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层面,顺应了改革发展需要,回应了群众期盼。

  今年的全市深化作风建设大会明确提出,要向“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开刀。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龚正指出,这些问题已成为杭州加快转型发展的最大阻碍,作风问题要针对“病症”对症下药,综合施策,猛药去疴。

  近日,杭州市委下发《关于开展“打造‘狮子型’团队、争做担当有为干部”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紧扣“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整治,着力破解审批难、办事难、中梗阻、工作不深入等顽症,解决缺乏敢于负责的意识和敢于担当的勇气,没有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的激情和干劲,以及满足于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等问题。

  面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市2011年出台的《暂行办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修订出台新的《问责办法》,成为必然要求。

  主要内容

  跟原《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问责办法》既体现中央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也对解决当下存在的新问题更具有针对性。  

  一、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执纪新要求

  “四个全面”是当前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教育和管理好干部队伍,重点是从严治吏,切实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抓苗头抓预防,动真格敢碰硬,让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很显然,作风和效能建设中,“廉而不勤”、“太平官”、“为官不为”都是从严治吏的重要方面。

  新《问责办法》共5章23条,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改进作风,提升效能……制定本办法。”

  从严治党,就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保证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不矜细行,终累大德”。“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纪”在“法”前,不仅意味着在静态规定方面,党纪严于国法;更意味着在动态执行方面,党纪先于国法。《问责办法》第二条在对“问责”进行定义时,增加了纪律规定的相关要求,提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形象不佳,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二、强调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对作风和效能建设主抓直管的主体责任,新《问责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是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开展问责工作,确保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整改落实、主动问责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的监督检查,确保问责到位。

  在问责适用上,一些特殊情形,“除了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在问责实施中,也再次明确了责任主体的任务——各地各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工作,受理后应认真组织调查,查实符合问责情形的,应严格实施问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去年以来,杭州坚持强化落实“两个责任”不松手。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委(党组)书记,既要挂帅,更要出征。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是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带好队伍、管好作风,真正把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落实到本地本单位每一位党员干部身上,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细节环节,各级党委(党组)责无旁贷。

  三、问责对象包括哪些范围?

  《问责办法》第三条将问责对象明确界定为五大类: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并且明确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在第二十条中,明确参照适用的对象为“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区)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哪些情形会受到问责?

  《问责办法》将问责情形分解为不履职、不正确履职、履职不力和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等4大类24种情形,并对相关情形表述做了精简,更加具有针对性。

  比如第五条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二)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解决,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三)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四)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五)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六)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这些,对准的是为官不为、推卸责任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三)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五)对管理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六)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七)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这些,对准的是为官乱为、用权任性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二)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五)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六)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这些,对准的是办事拖拉、敷衍塞责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明确“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纪律作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省委“六个严禁”等有关规定的;(二)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三)公务不节俭、搞铺张浪费的;(四)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五)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问题。”—这些,对准的是为官不正、形象不佳的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官员懒作为的危害不亚于腐败,“有可能使正常运转的国家行政机器慢下来,甚至停下来。这实际就是损害公共利益,浪费纳税人的钱,也有损政府形象。”

  五、受到问责对机关工作人员有何影响?

  《问责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或辞退等七种问责方式。这七种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十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五至第八条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告诫;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解聘或辞退。

  《问责办法》还规定了问责结果的运用,受到效能问责的机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都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免职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单位当年度内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的,一般不列入先进单位评选对象。

  党员干部受到问责的情况,要列入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问责或被责令问责的,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扣分。

  近年来,各地整治懒政、懒作为、问责“太平官”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歇。各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不断强化对“懒政”的问责。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孙晓莉提出,要解决“懒”的问题,需“内塑动力,外施压力”,从“约束”和“激励”两方面着手。

  六、问责的线索从哪里来?谁来问责?

  《问责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各地各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工作,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一)群众投诉的;(二)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的;(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提出的;(七)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司法、信访等部门提出的;(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受理后应认真组织调查,查实符合问责情形的,应严格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作风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一般干部和中层干部的问责,由干部所在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委同意后,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