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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立规严查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br/>斩断伸向工程建设的权力之“手”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5-07-15 09:10:08

  工程建设领域涉及主体多元、环节繁多、资金密集、廉政风险高度集中,一直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据统计,2014年,杭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案件169件,结案处分167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2015年上半年,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案件105件,处分91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此外, 2014年10月20日至12月18日,省委第六巡视组对我市的巡视反馈意见也指出,我市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等领域腐败案件多发,个别领导干部插手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项目,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利益;一些公职人员在征地拆迁中以权谋私。

  如何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情况发生?日前,杭州市出台《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充分吸收了我市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查处和风险防控方面的成果,明确四个方面三十三类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界定插手干预方式 涵盖多种类型

  “打招呼、批条子、抄告单、会议纪要、简复单”等行为,是常见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对此,中央和省里已有相关规定。

  据负责牵头起草的杭州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实际,杭州市在《规定》中对“插手干预方式”进一步明确为“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以及“违反党委政府有关特事特办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以抄告单、会议纪要、简复单等干预方式”。

  四个方面33类具体行为

  《规定》明确了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等四个方面33类具体行为。

  在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补偿方面。《规定》列举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要环节和手段,提出了严禁暴力强拆、干预和影响价格评估以及默许、纵容、授意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规定》除了列举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环节和手段外,特别列举了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具体情形,提出了严禁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要求有关部门在地价评估及土地出让起价确定时降低价格,批准减免、延期支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制定或者获取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等行为规范。

  在工程建设方面,《规定》从工程项目决策、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施工、资金管理与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环节入手,提出了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的行为规范,突出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以邀请招标替代公开招标、要求特定的投标人中标、干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以及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市政工程项目借故拖延移交、接收手续等方面的规定。

  在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方面,《规定》除列举了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普遍性情形外,提出了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活动,干预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高,对不符合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的企业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违规发放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以及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等行为。

  适用范围涵盖多层级干部

  在适用对象上覆盖了通常意义上的所有领导干部。《规定》明确了具体范围: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县、市直属单位中层干部)。

  此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中层副职以上负责人,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为落实责任,《规定》明确了党委、政府负责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应依法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本规定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审计部门将本规定所列情形作为对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利益回避、不直接分管等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制,遵循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建立内控管理制度,固化工作流程,做到分权制约。

 

  案例链接

  【插手干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补偿】原杭州市国土局江干分局征地拆迁科科长姚敏案

  2007年至2013年,姚敏在担任杭州市江干区征地事务所所长、杭州市国土局江干分局征地拆迁科科长期间,在杭州市江干区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负责征地拆迁项目的报批、动迁、组织房屋评估、签约、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项目、内定评估公司等手段为相关人员在拆迁补偿、承接拆迁评估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28.98万元及钻戒一枚。在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拆迁过程中,虚构杭州海景粮油物资有限公司拆迁的事实,通过签订虚假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02万余元,实际获得60万元。

  经审理,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二罪并罚判处姚敏有期徒刑十九年。

  【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原淳安县建设局局长余路成案

  2003年4月至2007年4月,余路成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主持建设局全面工作。2003年下半年,余路成接受某公司负责人余某某的请托,在该公司申请提高淳安县上坑坞北岛地块“巨龙山庄”(后改称阳光水岸)项目的容积率时,明知余某某将伪造的浙江省经计委文件作为提高容积率的依据,并且按照法定流程,更改容积率应当报淳安县人民政府批准,淳安县建设局并无直接审批同意更改上述土地容积率的职权,仍在未通报国土部门审查及未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正式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审批同意,最终使该项目的建设容积率从0.6非法提高到1.3,同时也未通报国土部门收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732万余元,并导致购买该房屋的群众无法办理有效权证的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03年至2011年期间,余路成利用其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主持建设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余某某、邓某等人在工程项目审批、物料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0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罪并罚判处余路成有期徒刑十八年。

  【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原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童建明案

  1998年至2012年期间,童建明先后担任原浙江省余杭市(后更名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副镇长、余杭区五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4年更名为余杭区五常管委会)副主任、余杭区瓶窑镇副镇长、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具体分管相关部门城建、工业等工作,其利用职务之便及其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先后收受多人或为搞好关系,在相关工程及日常经营方面给予帮助,或为谋取相关不正当利益等而送的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37.8万余元。

  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要求加快凤都工业区茶山区块项目推进,使相关企业尽快入驻。时任瓶窑镇副镇长的童建明在负责上述项目推进工作过程中,明知该项目区块内涉及开挖山体及开采宕渣等矿产资源的情况下,不仅未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向国土部门申请采矿权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还擅自指示时任瓶窑镇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的郑银火两次召集相关企业召开项目推进会议,决定将该项目涉及土地的平整工程交由与其关系密切的高茂潮所在的土石方工程队承接,并明知业主单位未办理相关开采手续仍代表经发办与工程队签订土地平整项目协议,允许工程队非法开采,致使该区块价值人民币260万余元的宕碴被高茂潮的工程队非法开采(后追回人民币30万元),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经审理,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罪并罚判处童建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