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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纪检干部的工作偶得:用“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党员权益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5-01-14 15:24:15
编者按:1月1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杭州市江干区纪检干部孙晓青的体会文章《工作偶得:用“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党员权益》。现将本文转登如下,供大家学习借鉴。
 

 

  “他其实只带了300块钱去的,不是公安机关认定的500元。”

  “公安机关认定他携带赌资500元,据此对他罚款200元。如果真的只带了300元,他当时在派出所怎么不提出来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即使他真的带了500元去赌博,赌资能算大吗?2013年杭州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43868元,500块钱连月收入的1/7都还没到呢!”

  ……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会议室里,众人围坐,唇枪舌剑,气氛异常热烈。原来,这是江干区纪委针对党员高某赌博违纪案举行的一次公开审理。  

  

  此次公开审理由江干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同志担任审理人员的角色,公开宣告被审查人和助辩员的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建议并记录在案。调查部门四季青街道纪工委负责人陈述党员高某赌博违纪的事实,当场出示主要证据,并根据相关党纪规定提出给予高某党内警告处分的量纪意见。助辩员章某从赌博资金数额较小、高某平时表现尚佳从无赌博恶习、事后悔过态度好等方面出发,提出对其免予纪律处分的意见。双方经过两轮辩论,对违纪情节、性质、量纪方式等充分发表意见。全区各镇(街道)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区纪委特约审理员以及高某所在党支部的代表共68人旁听了审理过程。

  我作为审理人员之一,全程参加了此次公开审理,启发很大,感触也很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将成为常态。所以,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办理党纪政纪案件的能力,也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面临的问题。

  以前,我们的审理工作多采取“关门审理”的做法,一般都是在不公开状态下进行,从移送案件的受理、调查,到对证据、事实、性质的认定,以及处理意见的决定,整个过程还不够透明,这并不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保护党员的权利。

  党纪案件审理与法院审理案件有类似之处,尤其是法院的开庭审理方式,让控辩双方全面发表意见,便于法官查明事实,也促使案件公平公正处理。在审理高某赌博违纪案过程中,我们借鉴法院庭审流程,采用控辩式公开审理模式,就是一次有益的借鉴和尝试。

  这样的控辩式审理也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进行公开审理。组织相关党员进行旁听,能够实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应。如一位参加旁听的党员所说:“这次旁听对我触动很大,自己也是非常受教育,原来一直以为几百元赌资的麻将就是小打小闹,没想到还构成违纪,以后一定要注意了。”

  二是赋予助辩权利。给予被审查党员委托一到两名党员为其进行助辩的权利,并尊重助辩员行使相应权利,如按规定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可以对调查部门主张的违纪事实、证据等提出质疑,还可以为被审查人提出从轻、减轻、免予纪律处分的处理建议。这种审理方式使审理过程更加公开,更加突显公平公正,让被审查党员心服口服。高某在审理结束后,非常诚恳地说:“我的想法章某全替我讲出来了,现在整个人轻松很多,无论怎样的结果,我都接受。”

  党纪审理工作不仅仅为了确定给予涉案党员什么样的处分,更大意义上是一次针对犯错同志开展说服教育的过程,让犯错误的党员内心真正受教育。对于本案,区纪委常委会通过全面考量具体案情和审理情况,对高某作出了不予处分的决定,在维护纪律严肃性的同时,也保护了涉案党员的合法权利。

  

  

  (作者系江干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