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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20-10-11 10:21:23

区纪委监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建立公车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车辆范围

1.机关执纪执法车辆;

2.向服务公司租赁用于公务活动、联合督查的车辆。

二、公务用车范围

1.执纪执法用车

2.参加省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的重要公务活动

3.接待上级、区外单位来余杭重要公务活动;

4.处置重大突发应急事件;

5.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教育活动;

6.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7.赴补贴区域外开展调研、考察等公务出行;

8.机要工作用车;

9.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公务用车流程

1.申请。各室根据规定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应经室主任同意后,填报《用车审批单》交办公室主任审核

2.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派车管理员根据审核情况,按先后顺序和轻重缓急合理确定用车方案,优先保障执纪执法用车;需租用车辆的,登陆用车管理系统申请用车。

3.派车。能派车的,派车管理员应将用车信息告知用车人并做好用车登记,突发事件临时用车须事后补办审批单;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应填写用车记录,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未能派车的,应及时将具体原因告知申请人。

公务用车管理

1.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公务用车使用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2.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记录车辆每次出行信息内容车辆外出时必须按确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严禁公车私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用车记录作为驾驶员加班申报依据。

3.双休日、节假日、下班时间及无公务用车时,执纪执法车辆应停放在区政府大院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须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并向派车管理员报备。

4.执纪执法车辆驾驶员要按照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严禁违章、酒后及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因违章驾驶及违规停放而被执法部门扣分罚款的,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5.执纪执法车辆的维修、加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