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建立公车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车辆范围
1.委机关执纪执法车辆;
2.向服务公司租赁用于公务活动、联合督查的车辆。
二、公务用车范围
1.执纪执法用车;
2.参加省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的重要公务活动;
3.接待上级、区外各单位来余杭的重要公务活动;
4.处置重大突发应急事件;
5.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教育活动;
6.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7.赴补贴区域外开展调研、考察等公务出行;
8.机要工作用车;
9.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三、公务用车流程
1.申请。各室根据规定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应经室主任同意后,填报《用车审批单》交办公室主任审核。
2.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派车管理员根据审核情况,按先后顺序和轻重缓急合理确定用车方案,优先保障执纪执法用车;需租用车辆的,登陆用车管理系统申请用车。
3.派车。能派车的,派车管理员应将用车信息告知用车人,并做好用车登记,突发事件临时用车须事后补办审批单;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应填写用车记录,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未能派车的,应及时将具体原因告知申请人。
四、公务用车管理
1.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公务用车使用,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2.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记录车辆每次出行信息内容;车辆外出时必须按确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严禁公车私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用车记录作为驾驶员加班申报依据。
3.双休日、节假日、下班时间及无公务用车时,执纪执法车辆应停放在区政府大院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须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并向派车管理员报备。
4.执纪执法车辆驾驶人员要按照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严禁违章、酒后及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因违章驾驶及违规停放而被执法部门扣分罚款的,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5.执纪执法车辆的维修、加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