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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出台纪律规定加强车改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来源:淳安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4-11-08 10:44:19
  日前,淳安县纪委发出通知,对车改后公务用车作出纪律规定。一是明确范围。纳入管理车辆包括非车改单位公务用车、车改单位保留的特种专用车辆、机关公务用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二是定人驾驶。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务用车的,按省、市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三是定点停放。公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停放,非工作时间一律停放在本单位固定停车库(位),严禁停放在居住小区。各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停放地点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四是专岗专用。公务用车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特种专用车辆按车改办核定的岗位、用途使用,专岗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公务活动。非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做好用车情况记录并报县纪委备案方可使用。五是统一标识。公务用车必须统一张贴由县纪委制作的公务用车标识。要求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所辖单位公务用车定人驾驶、定点停放、专岗专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县纪委将不定期的对全县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进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