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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杭州试水“三公”领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来源:宣教室      发布时间:2014-11-08 10:43:03

  7月30日,市委常委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标志着杭州首次对“三公”领域的预防和遏制腐败作出明确规定,意味着杭州在党员领导干部的源头防腐工作方面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相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已成为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应尽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杭州此举对于从源头上更加有力地预防和治理“三公”领域腐败问题,更好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打造“廉洁杭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公”领域是制度建设重点

  据了解,在不少国家的反腐败实践中,都通过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来预防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本《规定》所称的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及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发生在杭州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中,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现象,不少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和公共资产管理领域。仅去年,我市查办的308件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三公”的案件有250件、占81.17%。据市纪委工作人员介绍,完善“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是此次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重点。杭州出台这个制度就是为切实规范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在“三公”领域中的公务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根据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实际制定的,对《廉政准则》相关要求在“三公”领域作了进一步的深化、细化、具体化。

  对16种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

  目前有些利益冲突问题,虽然已引起社会关注,但在法律法规、政策、党纪条规等方面作出具体细化的不多,比如官员直接管理与其私人利益和亲属利益有关的业务、官员退休后到私营企业高薪就职等。杭州的这个《规定》显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翻开《规定》,可以发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共作出16项禁止性规定,其中13种情形都是总结了近几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我市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的经验教训而提出来的。如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产品采购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随意肢解项目、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投资额;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将公共资金储存到特定商业银行,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公共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等。

  那么,如何防止利益冲突发生呢?市纪委副书记陈章永接受采访说,各地各部门接下来将会建立健全利益公开、利益回避、不直接分管、离职后行为限制、全程审计和举报奖励等六项制度。如其中的不直接分管制度,就规定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最终通过这些制度设计,铲除发生利益冲突的土壤和条件,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益冲突的目的。

  涉嫌违法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规定》的第十一条还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先免职,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市纪委工作人员介绍,出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立足于提醒教育,在于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三公”领域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安全网”。《规定》中设置的每一个条款、每一项制度、每一个规定都体现了立足于教育、立足于提醒、立足于挽救的精神,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的自警自律。

  “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对利益冲突行为形成有力的监督,对官员廉政状况及处理利益冲突的情况,要给予全方位的较为科学的评价。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认识到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索等。”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接受采访时给出建议。据悉,在接下来的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杭州将进一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后,进一步完善提升这个《规定》,充分发挥《规定》的综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