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区纪委区监委、派出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工作证件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纪检监察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有关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工作证件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安区纪委区监委、派出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工作证件(以下简称“工作证”)是纪检监察人员身份和依规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凭证。
持证人在执行公务时,除有关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外,应当携带工作证件并主动出示。
第三条 工作证件发放范围为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区委巡察机构(编制在区纪委区监委)、区监委派出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履行纪检监察公务职责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四条 工作证件发放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根据任职文件统一制发证件。
第五条 工作证内容如下:
(一)机关、派驻、区委巡察机构工作证件应当标明“中共杭州市临安区纪委杭州市临安区监委工作证”,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编号、有效期限等内容。工作证件按照一人一号编排。编号共9位数字,规则为“制证年份+所在部门序号+证件流水号”组合。其中:前4位为制证年份,如“2020”,第5、6两位为所在部门序号,具体分3个号段,委机关为“01”、区委巡察机构为“02”、派驻机构为“03”;后3位为证件流水号,从“001”开始编号。
(二)派出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工作证件应当标明“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派出XX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工作证”,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编号、有效期限等内容。工作证件按照一人一号编排。编号规则为“镇(街道)名称首字母+制证年份(如“2020”)+证件编号(从001开始编号)”。
第六条 工作证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但从办理之日起5年内退休的,则有效期截至退休月份后3个月。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将工作证件交还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
(一)退休;
(二)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三)辞去公职;
(四)被停止执行公务;
(五)证件有效期满;
(六)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第八条 经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统一选派或同意的挂职人员、借调人员、帮助工作人员,确因参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审理、巡察等工作需要,可申领临时工作证件。
申领临时工作证件,须经所在部门审核把关,报区纪委区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统一制发证件。临时工作证件参照正式工作证件有关规定管理,编号实行“字母LS+9位数字”编排,有效期根据挂职、借用、帮助工作期限确定。期满由所在部门收回交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注销。逾期续办的,须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九条 持证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证件,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遇到证件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部门和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办。遗失、被盗、被抢的,持证人应当在本地公开发行的官方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在补办时提供报纸原件备案。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可以交回原证并申办新证。
第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使用证件情况的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工作证件,不得将工作证件用于非公务活动和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 对于擅自制作、发放工作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领工作证件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安区纪委区监委、派出镇(街道)监察办公室
工作证补办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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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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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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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原因 |
类型:严重损坏()、遗失()、被盗()、被抢()、其他(请注明)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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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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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室意见 |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所在部门和干部室各一份。工作证件遗失、被盗、被抢的,持证人应当在本地公开发行的官方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在补办时提供报纸原件备案。
临安区纪委区监委临时工作证办理申请表
临时工作证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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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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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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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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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类型:挂职()、借调()、帮助工作()、其他(请注明)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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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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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分管领导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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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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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室意见 |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
注:经区纪委区监委干部室统一选派或同意的挂职人员、借调人员、帮助工作人员,确因参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审理、巡察等工作需要,可由所在部门申领临时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