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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制度成果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11-25 15:22:57

不久前闭幕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继《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共产党问责条例》之后的又一制度利器,《监督条例》的出台再次释放出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事实上,早在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就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同时,十多年来党内监督的新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新经验,迫切需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


经过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立规的目的和依据。第二章至第五章,是条例的主体部分。第六章至第八章则包含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内容。同时,条例并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体现了全党必须统一执行,防止在实际操作中搞变通、打折扣。并且,条例凸显的五大亮点尤其引人注目。


解读五大亮点


亮点之一:


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我们常说的监督,本质上并不是跟哪个人过不去,而是要监督其手中的公权力,使其能够正确行使。权力的架构是个“金字塔”,对权力的监督则应呈“倒金字塔”形式。权力有多大,对其监督的力度也应该有多大。


“当一把手以后没有制约了,没有人管你。管理上、决策上、人事上,各个方面他的那一票,不管在哪个会上都很重要。”武钢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在总结自己的教训时说。大量腐败案件表明,对一把手的监督往往是薄弱环节,一把手监督难题亟待破解。


亮点之二:


首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之一,不能等同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根据监督条例的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但党内监督,并不是纪委一家的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都不是旁观者,更不是监督的对立面。


杭州市委党校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主任朱晓明教授说:“从主体上讲,都是平等和相互的。既有上对下的监督,也有下对上的监督,主体分部很广。尤其是各个主体之间还是互换的。你是监督主体,同时你也应该成为被监督的客体。这样就形成了各个主体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就构成了面上的监督,一种体系性的监督。”《条例》构建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即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体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无禁区。


亮点之三:


《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把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提上了日程,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旨在通过“以上率下”来实现“全面从严”的目标。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等人的违纪违法事实表明,过去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存在缺失。《条例》正是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对中央组织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第十条规定为例: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这是一个不小的突破,意味着党的最高领导层也要接受监督。


朱晓明教授分析,从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来看,监督有两大类,一类是组织监督,另一类是民主监督,组织监督主要体现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民主监督正好相反,它是典型的的下对上的监督,以及普通党员对我们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监督,尤其是要对中央组织进行监督。


亮点之四:


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的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党的十八大来我们党着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水平的重要标志,其核心的思想是“法纪分离纪法分开”。关于这一点,从十八大以来党内系列法规的制定可见一斑。

《条例》第五条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中,删除了《试行条例》中“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内容。同时,在手段方法上,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譬如,《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手段,重点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要着眼于早发现早提醒,及时治病救人,又要对极少数执迷不悟、不收敛不收手的人刮骨疗毒、壮士断腕。


亮点之五:


突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强调党内监督,不局限于党组织内部自我监督,而是进一步理顺同外部监督的关系,《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针。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还规范了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如何进行工作衔接等具体内容。包括鼓励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监督,保障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甚至检举的权力。这些都是对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也是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而通过制度的保障,这些监督权力都将得到真正发挥。

事实一再证明,反腐败,特别是防治“一把手”腐败,根本之策不仅在于建立“专门的机构”,更在于健全一套能“全面监督检查”的“刚性”制度。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乃应时而生,势所必然。